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参与工程施工+资金往来能算事实合伙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7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仅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与对方存在资金往来及垫付款项为由,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合伙关系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737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合伙关系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而非仅存在参与经营、资金往来的外观。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双方就合伙的核心要素(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入伙退伙等)达成过明确合意,仅凭施工管理行为、资金往来记录、垫付款项等事实,不足以直接推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焦某虽参与了案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垫付过部分费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邹某就合伙的核心权利义务达成过合意,且案涉项目系由第三方建筑公司承揽,邹某仅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合伙承揽项目的主体基础,因此法院最终未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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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邹某系邢台某某建筑公司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承揽的两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焦某经人介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协助邹某处理工地事务,期间垫付过部分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后焦某主张其与邹某系事实合伙关系,要求邹某返还投资款315718元,并保留分配项目利润的权利。邹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焦某系帮忙学习工程管理,垫付的款项均已通过转账覆盖,项目系公司所有,与二人无关。
争议焦点
焦某与邹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合伙关系,焦某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焦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参与了项目施工管理、与邹某存在资金往来及垫付款项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就合伙的核心权利义务达成过合意;且案涉项目系第三方建筑公司承揽,邹某仅为公司管理人员,不具备合伙承揽项目的基础事实。焦某在工地的工作多受邹某指示安排,垫付款项也无证据证明系合伙出资,因此焦某主张的事实合伙关系不成立,其基于合伙关系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请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焦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冀05民终173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73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创业或合作承揽项目时,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清算程序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凭口头约定合作,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若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合伙合意的证据,比如双方沟通中明确提及“合伙”“分红”“风险共担”“投资款”等内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共同决策项目事务的签字文件、会议记录,利润分配的转账凭证等,避免仅留存施工记录、转账记录等无法体现合伙合意的证据。
- 向合作方转账或垫付款项时,要明确款项性质,在转账备注、收条中注明“合伙投资款”“借款”“代付材料款”等具体用途,避免后续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遇到类似纠纷时,不要贸然以合伙纠纷提起诉讼,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劳务合同纠纷等更契合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降低诉讼风险。
此外,本案中焦某曾申请对项目账目进行审计,但因基础合伙关系无法认定,法院未予准许,这也提示当事人:审计、鉴定等程序的启动需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为前提,举证时需先夯实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再考虑申请司法鉴定类程序,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