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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单价条款被私自添加内容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8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合同单价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添加了“人工费”内容,另一方主张该内容系对方私自添加,这种情况下私自添加的条款是否有效?工程单价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包含机械费、耗材费等其他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81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添加、修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主张添加内容系双方合意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建设工程转包场景下的工程单价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上游承包合同的单价标准、行业交易惯例、转包盈利逻辑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下游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单价标准明显不符合工程转包的常理(如下游单价对应的总价款超过转包方从上家取得的总价款),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该主张。

本案中,李某无法举证证明“人工费”字样是其与许某协商一致添加的,且按照其主张的95元/立方仅为人工费计算,总工程款会远超许某从上游贾某处承包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完全不符合工程转包赚取差价的常规交易逻辑,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系邢台市信都区水毁护村坝重建项目四标段总包单位,案外人贾某将该项目东庄村工程以100元/立方的价格转包给许某,约定单价包含机械开挖回填、工作面平整、人工及一切耗材。2024年3月,许某又与李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协议约定单立方95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施工完成后,双方确认总工程量为3297.45立方。许某已向李某支付工程款8万元,案外人贾某代付了施工产生的机械费、维修费、加油费、耗材费等共计94993元。后双方因单价认定产生争议:李某主张协议中“单立方95元”后添加的“人工费”字样是双方约定,95元仅为纯人工费,不包含机械费、耗材费等,许某还应支付其36万余元;许某则主张“人工费”是李某私自添加,95元/立方是全包价,包含所有费用。

争议焦点

双方合同约定的每立方95元仅为人工费,还是包含机械费、人工费、耗材费等全部施工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许某从上游贾某处承包案涉工程的单价为100元/立方,包含所有施工费用;其次,案涉协议中“人工费”字样系李某自行添加,许某不予认可,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再次,若按李某主张的95元仅为人工费计算,总工程款将超出许某从上游取得的工程款总额,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95元/立方包含机械、人工、耗材等全部施工费用,贾某代付的施工相关费用应由李某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给付李某工程款138264.75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81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所有手写修改、添加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共同确认,在修改/添加处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避免事后一方否认修改内容引发争议。若合同为一式多份,必须保证所有合同文本的修改内容完全一致。
  2. 工程转包、分包过程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价包含的费用范围,建议详细列明是否包含机械费、人工费、油费、耗材费、维修费、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3. 实际施工人在协商工程价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会议纪要、报价单等,一旦后续发生价款争议,可以作为佐证双方真实约定的证据。
  4.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代付费用,付款方应当及时要求收款方及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留存好支付凭证,确保后续结算时可以正常抵扣。
  5.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总包单位河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李某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需要举证证明总包单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仅能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