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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采购建材却要自己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898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个人名义对接采购货物,主张自身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无需个人承担付款责任,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89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个人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进而由单位承担付款责任,需同时满足三层核心要件:一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属于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二是采购行为属于个人的职权范围,或取得了单位的明确授权;三是个人在交易时已向卖方明确披露其系代表单位实施采购,卖方知晓并认可交易相对方为单位。本案中张某飞的主张因未满足上述全部要件,未被法院采纳,需自行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张某飞通过第三人檀某兴介绍,向邢台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采购147方混凝土,总货款49980元。商砼公司按照张某飞的指示将货物送至巨鹿县某康养项目工地,并按张某飞的要求开具了抬头为山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未收到货款,商砼公司将张某飞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逾期损失。诉讼中张某飞辩称,其系山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采购人员,采购混凝土属于职务行为,货款应由该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路某,或项目承包方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案涉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张某飞个人,还是其主张的第三方主体?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飞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山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或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上述主体的采购授权,更无证据证明其在与商砼公司对接交易时,明确披露了其系代表第三方采购,故其主张的职务行为不能成立。结合案涉交易全程由张某飞对接、订货、指示送货及开票的事实,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张某飞个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飞向邢台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80元、逾期付款损失及保全申请费;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8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单位采购人员而言,实施采购前务必向供应商明确披露代表的单位主体,要求单位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尽量在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函等交易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个人交易、自行承担债务。

2. 对卖方供应商而言,针对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口头交易,务必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及授权文件,明确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质,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存档,避免后续出现追责对象不清的问题。

3. 实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仅能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依据:若买方要求将发票开具给第三方,需提前留存买方的指示开票证明,避免后续主体认定争议。

此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若交易相对方为已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未尽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维权方案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