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没送货单仅凭增值税发票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9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经买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收货单等凭证,仅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催款通话录音,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支持卖方的货款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971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与催款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已履行供货义务且买方认可欠付货款事实的,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卖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买方签字的收货凭证,但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通话录音以及货物清单能够相互印证:买方工作人员明确确认案涉发票已由公司财务收取,且未对发票记载的货款金额提出异议,结合催款的沟通内容,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应当支付欠付的32969元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与桥东区某某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营部)达成口头供货协议,约定某某地产向某某营部购买文具用品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某某营部履行供货义务后,于2020年1月12日向某某地产开具了总金额为32969元的四张增值税发票。2024年4月22日,某某营部工作人员宋某向某某地产项目负责人尤某打电话催要欠款,尤某确认四张发票已由公司财务收取。因某某地产一直未支付货款,某某营部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某某营部提交的增值税发票、通话录音、货物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办公用品的合同关系以及某某营部追要欠款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某某营部可以随时主张付款,诉讼时效应从起诉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地产向某某营部支付货款32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某某地产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97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开展买卖业务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举证困难。
- 供货时务必保留经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收货单、入库单等凭证,签收人最好是合同约定的对接人,或者有买方的公章/收货章,这是证明履行供货义务最直接的证据。
-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要留存好发票交付的证据,比如买方签收的发票回执、邮寄记录、对方确认收到发票的聊天记录或录音,避免买方以未收到发票、发票不能证明供货为由抗辩。
- 催要货款时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催款函邮寄记录等,录音中要明确说明欠付货款的金额、供货事实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维权时证据不足。
- 关于本案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从拒绝之日起算。因此债权人催款时若对方明确拒付,要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