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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出交通事故负全责停运损失该谁赔?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9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佣司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第三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司机承担还是雇主承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停运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987号生效判决分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范围,但性质上属于间接损失,若保险公司已就商业三者险中的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损失由侵权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7日,梁某驾驶登记在石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邢昔线郭村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等多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及车上人员郝某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任。

经查,朱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系营运车辆,挂靠在邯郸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总质量4495kg,朱某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梁某系石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在其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梁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中,梁某、石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共计15132元,梁某赔偿朱某停运损失17820元。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系石某的雇佣司机,停运损失应由石某或保险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 案涉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应当是提供劳务的司机梁某,还是接受劳务的雇主石某?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营运车辆的认定:朱某提交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车辆系营运车辆;且该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故对梁某关于车辆非营运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酌定60天停运期、每天297元的停运损失标准,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已提交投保资料证明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劳务关系下的责任承担:梁某与石某均认可二人系雇佣关系,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梁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石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因梁某、石某未到庭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保险公司赔偿朱某15132元的判项;改判由石某赔偿朱某停运损失1782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98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雇佣司机从事运输经营的雇主而言,一方面要重视保险配置,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外,可根据需求投保停运损失等附加险,同时在投保时留意免责条款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驾驶管理,保留培训、提醒的相关证据,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闯红灯、酒驾、严重超载等)导致事故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司机追偿。
  2. 对于营运车辆车主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留存证明车辆营运性质的证据(如挂靠协议、运输合同、收入流水、从业资格证等),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办理营运证也可主张停运损失,切勿因无营运证放弃合法权利;同时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避免停运损失无故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3. 对于交通事故涉诉当事人而言,务必积极应诉,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说明案件事实(如劳务关系、保险情况等),若因缺席判决导致不利后果,虽可通过上诉救济,但会增加时间和诉讼成本。
  4. 关于停运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或受害人可主张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