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营运车雇的司机身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6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挂靠营运车辆的实际车主,赔偿雇佣的司机突发疾病身故的损失后,能否向承保车辆意外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仅承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66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身故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纯财产性权利,除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受益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只要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司法确认合法有效,受让方就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实际车主作为赔偿义务人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保险公司主张“仅承保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需举证证明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限制条款,且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均无相关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拒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医学证明已明确死亡原因的,保险公司仅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主张无法确定死亡性质的,法院不予采信,只要死亡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冀E8×××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威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陈某,该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意外身故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1月25日,陈某雇佣的司机宋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新疆呼图壁县路段时,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后陈某与宋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案涉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归陈某所有,该调解协议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陈某已全额支付赔偿款。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1. 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将案涉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陈某,该转让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 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仅承保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保险单未约定该限制条件,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主张无事实依据;3.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已明确宋某系突发急性疾病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45万元,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66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营运车辆挂靠投保的实际车主,若需转移用工风险,在赔偿司机或车上人员损失后,应及时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签署明确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建议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固定转让效力,避免后续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
- 购买驾乘意外险、特定场景意外险时,务必核实保险条款中是否存在“仅承保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限制条款,若有该类条款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并留存证据,个人挂靠车辆可优先选择不限制用工关系的通用驾乘意外险产品。
-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公司要求尸检,应及时留存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尸检通知,若医疗机构已出具明确的死亡医学证明,即使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拒赔;但若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建议配合尸检明确死因,避免理赔障碍。
- 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挂靠事实、用工性质等重大事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拒赔的,需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否则该拒赔理由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