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土地垫付全部出资,未清算能否直接要求对方返还一半垫资?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1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共同承包土地时,一方垫付了全部出资款,在合伙事务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半数垫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193号生效判决解答:案涉双方签订的共同承包土地协议本质属于合伙合同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合伙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的个人债权。合伙人要求返还垫付出资、分配合伙收益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合伙合同已经终止,二是已经完成合伙清算,即结清合伙期间的全部费用、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
本案中崔某平虽确实垫付了全部283万元土地承包出资,但双方同期还存在合伙经营石料厂的其他合伙事务,且全部合伙事务并未完成整体清算,既无法确认案涉垫资是否已经通过石料厂分红抵扣,也无法核实合伙期间是否还有未清偿的对外债务需要优先用合伙财产偿还,因此法院未支持崔某平直接要求王某建返还141.5万元垫资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1日,崔某平与王某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分包保定市易县凌云册乡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崔某平全额出资283万元,土地收益双方各享50%,由王某建代表双方与原承包人签订分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崔某平通过家属账户实际足额支付了283万元出资款。
经查,崔某平与王某建自2018年起还合伙经营某某石料厂,各占50%股份,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主要由崔某平及其家属管理,该石料厂后因非法采矿于2021年5月停产,双方至今未对全部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2024年崔某平起诉至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建返还一半垫资款141.5万元并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王某建抗辩称案涉出资对应的是合伙事务,双方未清算,且垫资已经从石料厂分红中抵扣,不同意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共同承包土地的协议属于合伙性质,崔某平垫付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其要求王某建返还垫资的诉求本质为分配合伙财产,需以合伙清算为前提。本案双方合伙事务未完成清算,应分配的财产、应分担的债务均不明确,崔某平直接要求返还垫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崔某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193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垫资需单独明确返还规则:如果合伙时约定由一方暂垫全部出资,另一方需在特定期限内补足的,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之外单独签订书面的补足条款,明确补足的时间、金额、违约责任,避免垫资被笼统认定为合伙财产,无法单独主张返还。
- 合伙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合伙项目停止经营、经营主体注销后,合伙人应第一时间共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固定合伙期间的全部收支、债权债务、盈亏数据,清算完成后再主张分配合伙财产或返还垫资,避免因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诉求。
- 多合伙事务需明确区分边界:如果合伙人之间同时存在多个独立的合伙事务,应在各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事务边界、财务独立核算规则,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土地承包出资”与“石料厂经营”财务混同的情况,导致单一事务的维权需以全部合伙事务清算为前提,大幅拉长维权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