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父亲的死亡赔偿金要替父亲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2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负有未清偿债务,继承人领取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后,是否需要用该笔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297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从法律规定层面,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财产损害赔偿,兼具精神抚慰性质,所有权归属于死者近亲属,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则上无需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第二,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旺承担还款责任,核心是基于两项裁判规则:一是借贷事实的认定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被上诉人张某春提交了借条原件、多次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张某旺不认可借条真实性,但既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借贷事实,故法院认定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是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主张其未继承任何遗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无需还款,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继承张某强的任何合法遗产,也未举证证明其领取的2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为纯粹的死亡赔偿金、不含任何遗产性质的款项,故法院未采信其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2022年5月28日,张某强因资金周转向张某春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息2000元,张某春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2024年11月16日,张某强在工地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母亲朱某英、儿子张某旺、女儿张某媛。
张某春因索要借款未果,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英、张某旺、张某媛在张某强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张某旺抗辩称:案涉借条并非张某强本人书写,张某春未证明已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不成立;张某强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未继承张某强的任何遗产,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强曾于2024年5月向张某春转账3000元,即便有借款也已清偿部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春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旺不认可借条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也未申请鉴定,故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张某旺自认领取了张某强的全部死亡赔偿款20余万元,且未举证证明该款项不属于遗产,故判决张某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春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朱某英、张某媛不承担清偿责任。
张某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3000元转账未备注性质,双方对款项用途存在争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为还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6民终2297号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债权人的维权建议:
1. 出借款项时务必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书面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如需现金交付需留存收据、交付现场照片/见证人证言等)、催款的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避免债务人去世后无证据主张债权。
2. 债务人去世后,需第一时间调取债务人的遗产线索(如房产、存款、车辆、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余额、股票基金等),起诉时将全部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仅以继承人领取了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还款的,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3. 约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属于高利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针对继承人的风险提示:
1. 若不认可债权人主张的借贷事实,应当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若主张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可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或者举证证明自己未继承任何遗产;如领取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可提交赔偿协议、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
3. 若自愿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不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清偿后不得反悔要求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