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后患黑变病向美发店索赔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3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美发店接受染发服务后患上黑变病,主张美发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证明染发与患病存在因果关系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386号生效判决分析:美容美发服务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对四个核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商家提供了涉案的染发等服务,二是消费者存在明确的损害结果,三是服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商家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中因果关系是侵权成立的核心前提,消费者仅能证明自己在商家处染过发、之后患上皮肤病的,不足以完成举证,还需要提供医学鉴定结论、官方认定的产品不合格证明等直接证据,证明患病确实是由涉案染发服务导致。此外,商家出于息事宁人陪同就医、协商退费、提出补偿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对过错的自认,不能单独作为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新系莲池区某某馆的会员,2024年3-5月及7月20日多次在该馆接受染发服务,此前及此后李某新也曾在其他店铺染发。2024年8月27日李某新被确诊为黑变病,认为该病系7月20日在某某馆染发时操作不当、产品不合格导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6000元。一审败诉后李某新提起上诉,二审提交了与某某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私人机构皮肤检测报告等证据,主张某某馆曾自认产品存在色素沉积问题、愿意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某某馆提供的染发服务与李某新所患黑变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某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黑变病系多因素诱发的皮肤病,本案中李某新从染发到确诊存在1个多月的时间差,且其自认曾多次在其他店铺染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染发产品、自身体质等因素的影响;李某新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某某馆积极协商处理纠纷,不能证明其认可染发与黑变病存在关联;私人机构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医院病历中的病史记载系李某新自行陈述,并非医学认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某某馆已提交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证明使用的染发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李某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新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某新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386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接受染发、美容等可能接触皮肤的服务时,首先要核实商家资质、产品备案信息,服务前要求商家进行规范的过敏测试,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染发剂接触皮肤、身体不适等情况,当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要求商家出具情况说明,留存剩余的产品样本,不要自行离开后再主张权利。
- 出现皮肤损害后,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公立医院就诊,明确诊断的同时可以向医生明确说明致病原因,要求医院在诊断证明中对诱因进行明确表述,必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损害与染发服务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个人自行前往私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常因缺乏资质、未加盖公章不被法院采信。
- 与商家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对方承认操作不当、产品存在问题的明确书面或录音证据,不要仅以商家同意退费、陪同就医、提出人道主义补偿为由主张对方自认过错,司法实践中该类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对侵权责任的认可。
- 如果同一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类似损害,可以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证明其产品、服务不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举证压力会大幅降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