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遇交通事故无法母乳喂养,奶粉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8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哺乳期女性因交通事故受伤需用药暂停母乳喂养,产生的奶粉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损失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84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奶粉费用并非间接损失,而是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产生的直接、必要的实际支出——受害人原本以母乳喂养婴儿无需额外支出奶粉费用,因事故受伤治疗需用药遵医嘱暂停哺乳,该费用的产生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同时,法院对奶粉费用的认定并非全额支持,而是结合诊疗周期、婴儿年龄、用量常识等因素酌定合理金额,兼顾了侵权方与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7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处于哺乳期,女儿刚满5个月,因治疗颅脑损伤需用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明确医嘱暂停哺乳。张某起诉要求承保车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三者险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包括奶粉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诊疗周期、婴儿月龄等因素酌定支持奶粉费45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奶粉费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项,且金额认定过高。
争议焦点
哺乳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母乳喂养产生的奶粉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法院观点
案涉奶粉费用是张某因接受药物治疗不能哺乳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的4500元金额合理,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裁判结果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张某包括4500元奶粉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84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哺乳期女性遭遇交通事故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接诊医生说明处于哺乳期的情况,要求医院在诊断证明、会诊记录中明确标注“需暂停哺乳”“恢复哺乳的时间条件”等内容,这是主张奶粉费赔偿的核心证据,缺失该证据的奶粉费主张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
- 购买奶粉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保留完整的正式发票、支付记录、订单截图,明确采购数量、单价,无需为了主张超额费用过度采购,法院会结合婴儿的实际月龄、暂停哺乳时长、当地奶粉消费平均水平等酌定合理金额,超额主张不仅不会被支持,还会额外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
- 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属于免赔项”为由拒赔的,不要直接认可该说法,可先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对应的商业三者险条款,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赔事项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结合损失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提出抗辩,类似必要的替代性生活支出通常都会被法院认定为直接损失予以支持。
- 如果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受害人有权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类费用不能重复获赔外,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可双重获赔,不会因一方赔付而免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