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驾驶他人车辆肇事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受公司委派出差帮扶业务期间,驾驶第三方所有的车辆搭载合作方人员洽谈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925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不能仅以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指令为唯一标准,而应当结合行为的目的、与职务的内在关联、是否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毛某路作为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审批通过的出差期间内,于事发当日在工作群报备了“蠡县帮扶”的工作安排,事故发生在其前往与合作方洽谈业务的途中,该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完成公司委派的业务帮扶任务,与履行职务存在直接的内在关联。即便公司没有明确指示其驾驶第三方车辆、搭载合作方人员,但考虑到出差帮扶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驾驶车辆出行属于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必要方式,因此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关于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好意同乘”抗辩,由于史某娟是作为合作方县级代理与毛某路一同前往洽谈业务,并非私人之间的无偿搭乘,因此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的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毛某路系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8月15日至8月27日经公司审批通过,前往河北出差开展业务帮扶工作。2023年8月20日(周日),毛某路在公司工作群内报备“今日蠡县帮扶”后,驾驶河北省市级代理商窦某敏所有的小型轿车,搭载县级合作代理史某娟前往洽谈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毛某路负事故全部责任,史某娟受伤。
史某娟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将毛某路、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承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23500元,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剩余损失321243.51元。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毛某路事发时并非执行职务、应追加车辆所有人窦某敏为被告、本案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责、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毛某路事发时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毛某路提交的出差审批记录、工作群打卡记录、与史某娟的业务沟通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工作任务、前往洽谈业务的途中,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 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严禁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车辆,考虑到出差帮扶工作的性质具有一定自主性,仅以公司没有具体指示为由否认职务行为,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 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应追加窦某敏为被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窦某敏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该主张不成立。
- 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并无不当,对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92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明确员工出差的工作规范与行为边界,例如是否允许驾驶第三方车辆、是否允许搭载业务相关人员等,并将相关制度向员工公示留存证据;同时建议为出差员工配置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合理转移用工风险,避免因员工职务行为给公司带来巨额赔偿损失。
- 对劳动者而言:出差期间的工作行程、工作内容要及时向公司报备,留存好工作群打卡、业务沟通记录、出差审批记录等证据,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侵权纠纷,能够有效证明行为属于职务性质,避免个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 对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如果肇事司机是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优先收集其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相较于向个人索赔,用人单位的赔偿履行能力更强,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征和律所也提醒大家,“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仅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无偿搭乘行为,如果是基于业务往来、工作需求的接送搭乘,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不能据此减轻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