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领证要替对方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9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因经营产生的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929号生效判决解答:
判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核心不在于双方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于以下两个关键前提:
- 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就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担责;
- 双方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如果债权人主张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否则仅以“对外以夫妻名义”“有资金往来”“帮忙支付货款”等理由,无法要求同居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沈某已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与死者王某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且债权人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沈某曾帮忙支付货款,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共同经营的合伙关系,因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甲要求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9年起,王某甲持续向王某供应混凝土,2021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累计欠付王某甲货款261625元,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欠款数额。交易过程中,沈某曾多次向王某甲支付货款,且王某与沈某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称。
2023年3月,王某去世,其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王某乙。王某甲经核实后撤回对王某的起诉,追加王某乙为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沈某承担货款给付义务,王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中,沈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其与案外人尚某明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非王某的配偶。经法院调查,王某去世后,沈某从王某的账户中支取了146500元,王某乙支取了1850元,上述款项用于王某的丧葬事宜及支付工人工资,王某乙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欠付货款属实,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沈某并非王某的配偶或合作伙伴,其付款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乙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应以继承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某与王某存在合伙关系或财产混同,沈某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买方主体,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乙支取的款项用于丧葬及工人工资支出,并非个人占有,不属于遗产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92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在开展大额交易前,务必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及责任能力:如果交易对方是个人,要明确其是否有配偶、是否为合伙经营,必要时可要求其配偶或合伙人共同签署债务凭证,避免后续因主体认定问题导致债权无法清偿。
- 若主张同居双方共同承担经营债务,需重点收集“共同经营”的核心证据:仅靠“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有资金往来”“帮忙付款”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共同经营,需收集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共同分红的转账记录、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否则大概率会因举证不能败诉。
- 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需及时跟进遗产流向:若发现非继承人擅自转移、侵占债务人遗产的,可起诉要求其在侵占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继承人主张遗产用于支付丧葬费、工人工资等费用,债权人可对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提出异议,避免相关方虚构费用转移遗产。
- 放弃继承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使继承人出具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若其实际占有、处分了债务人的遗产,仍需在实际占有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重点核查遗产的实际去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