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期间无借条大额转账算借款吗?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要还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9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仅凭微信对账时的还款承诺,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是否仍需返还收到的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95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情侣之间的转账并非一律视为赠与,对于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转账,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本案中的微信对账记录、一方明确作出的还款承诺,即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借款人仍需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只是出借人主张的利息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刘某与张某天曾系恋爱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刘某通过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借款的方式多次向张某天转账,双方资金往来频繁。2023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前,刘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天发送了对账明细,明确欠款金额为309527.52元,张某天当即回复“你别管了”“我自己还就行了”,还明确告知了自己的还款计划。
后张某天未按承诺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剩余欠款290752.1元。张某天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是共同生活及公司经营开支,自己承诺还款是为了挽回感情,且刘某的资金来源是信用卡套现和网贷,借贷合同无效无需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天在微信对账中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借款因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判决张某天返还刘某本金290752.1元,驳回利息诉求。张某天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95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情侣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即便关系亲密也要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最好出具书面借条,转账时备注“借款”,避免后续因感情破裂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第二,若未出具借条,一定要留存好双方关于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对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类似本案中明确的还款承诺是认定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
- 第三,切勿使用信用卡套现、网贷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他人,不仅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利息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 第四,若被诉要求还款,主张款项是恋爱赠与、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经营支出的,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口头抗辩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