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和收条却主张没收到现金,借贷关系还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3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以未实际收到现金为由抗辩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3163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但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口头抗辩,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了明确载明“借到现金”的借条及对应的收条,且无充分证据推翻债权凭证记载内容的,即便其抗辩称未收到借款,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抗辩称其在空白借条上签字、未实际收到5万元现金,但一方面,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在借条、收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在空白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对后续填写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另一方面,其出具的收条明确记载“收到现金50000元”,且认可通过尹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4月6日,黄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周转向刘某借到现金50000元,同日黄某向刘某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该50000元借款。后刘某委托尹某向黄某催要欠款,黄某一直未偿还,刘某、尹某遂诉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中,黄某抗辩其未实际收到案涉借款,该债务属于赌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黄某偿还刘某借款50000元,驳回刘某的利息主张及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其未收到现金借款。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对借条内容的概括性认可。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实际支付的问题,黄某主张未实际收到现金,但其出具的收条明确记载“收到现金50000元”,且黄某认可通过尹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刘某实际出借了案涉借款,黄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316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而言: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务必要求借款人同时出具借条和收条,收条中需明确载明“收到现金XX元”及交付时间,避免仅出具借条未确认收款的情况。大额现金交付建议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若确需现金交付,尽量保留款项来源凭证(如银行取款回单、备用金记账记录等),有条件的可对交付过程进行录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见证,降低后续举证风险。
- 对借款人而言:在签署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前,务必仔细核对全部内容,包括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切勿在空白的债权凭证上签字捺印,否则将视为对凭证内容的认可,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确实未收到借款,应及时要求出借人履行交付义务,或收回、销毁已出具的债权凭证,避免留下纠纷隐患。
- 关于非法债务抗辩:如果借款人主张案涉债务属于赌债等非法债务,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公安机关的立案/处罚记录、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仅以口头方式抗辩的,难以被法院采信。
- 此外,本案中尹某因仅主张借款中有1万元系其出资,但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刘某,因此法院未认定尹某的债权人资格。征和律所提醒,若多人共同出资借款,应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全体出借人信息,避免后续因债权人资格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