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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超过20年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32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承租人已支付的超期部分租金能否要求出租人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327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符合“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收益权”特征的土地占用合同,本质上属于租赁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专门规定。其次,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约定租期超过20年的,仅超过部分无效,20年以内的租期部分仍然合法有效,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最后,对于无效的超期租期部分,出租人因该部分约定取得的租金属于无合法依据的财产取得,应当向承租人返还对应金额的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4月宋某斗向保定市清苑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36万元,同年11月双方签订《副业占地合同》,约定宋某斗占用该村12亩土地,使用期限40年,一次性交清全部款项。2020年左右村委会向宋某斗交付约定土地,宋某斗接收后将土地转包给案外人经营并收取租金。2024年宋某斗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合同全部无效,要求村委会返还全部36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宋某斗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副业占地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租赁合同?2. 合同约定40年使用期限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3. 宋某斗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部分返还?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宋某斗支付款项后取得土地40年的使用、收益权,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土地租赁合同。其次,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租期为20年,案涉合同约定的40年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2017年11月1日至2037年10月31日的租期部分合法有效。最后,对于无效的超20年租期对应的18万元租金,村委会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副业占地合同》2037年11月1日至2057年10月31日的租期部分无效,判令保定市清苑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某斗18万元租金及对应利息,驳回宋某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327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若确需长期使用土地,可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避免因超期部分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除需遵守租期限制外,还需符合土地用途管制、村民民主决议等要求:若承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处分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3.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租人仅有权主张返还无效部分对应的已付款项,无权以部分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全部租金,也无权要求解除有效部分的合同。
  4. 主张合同无效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仅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解除合同而非确认合同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