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签租赁合同实际承包人能否拒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33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资质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承包经营的公司能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载明的签约方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违法出借资质的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3390号生效判决解答:实际承包人不能以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付租金,违法出借资质的公司也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合同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载明的签约方只是被借用人,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承包人,那么承包人就是实际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而法律明确禁止出借营业执照、公章、资质,出借方明知行为违法仍许可他人使用,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承包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5月,高碑店市宇建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北京某某公司承包经营宇建公司的搅拌站,可使用宇建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印章、银行账户等开展经营,承包期3年,经营收益归北京某某公司所有。
2021年6月,北京某某公司以宇建公司的名义,与涿州市某某五金建材销售部签订《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租赁合同》,租赁3台罐车用于搅拌站经营。2023年6月,北京某某公司派驻的工作人员向五金销售部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租金114673.25元,后续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欠34673.25元未付。五金销售部遂起诉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租赁合同虽然名义上是宇建公司签订,但实际租赁使用车辆、出具结算文件的都是北京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是实际的合同履行主体,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宇建公司明知出借营业执照、资质、公章属于违法行为仍对外出借,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某公司以自己不是合同签约方为由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五金销售部租金34673.25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高碑店市宇建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339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租方而言,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发现对方是借用第三方资质签约,一定要要求实际经营者在合同上签字或出具承担债务的书面承诺,同时保留好实际使用人沟通、结算、付款的全部证据,避免后续两方互相推诿,增加维权成本。如果拿不准被告主体怎么列,可提前咨询征和律所专业律师,避免漏列被告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 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而言,切勿随意出借营业执照、公章、资质,哪怕是内部承包经营,也要明确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规则,同时对承包方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否则一旦承包方对外负债,出借方很可能要先承担连带责任,后续还要花精力向承包方追偿。
- 对承包方而言,不要抱有“用别人的名义签合同就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只要实际享受了合同权利、使用了租赁物,就必须承担对应的付款义务,哪怕结算人员的身份存在争议,只要有实际履行的证据,法院依然会判决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