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快递费能否直接用丢件赔偿款抵扣?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8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寄件人主张快递公司丢失货物造成损失,能否直接要求用欠付的快递费抵扣赔偿款?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直接处理抵销诉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8860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允许互负到期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但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对债权的合法性、金额、责任划分均无争议,或主张抵销的一方已就其债权依法提起反诉。若寄件人仅在快递公司追索快递费的案件中以抗辩称要求抵扣丢件赔偿,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丢件的责任归属、具体损失金额,也未就丢件赔偿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会在本案中直接支持抵扣主张,寄件人需就丢件赔偿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贺某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张某、王某长期委托贺某寄递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张某、王某尚欠贺某快递费12491.01元。贺某起诉要求支付欠付快递费后,张某、王某抗辩称贺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丢失货物造成其损失4万余元,要求用赔偿款直接抵扣欠付的快递费,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抵扣主张,张某、王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对欠付快递费的金额无争议,张某、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丢件的责任归属、具体损失金额,且其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就丢件赔偿提出反诉,故丢件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快递费追索纠纷的审理范围,张某、王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贺某支付欠付快递费12491.01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6民终8860号
案由: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快递丢件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丢件快递单号、物品价值凭证(购买记录、发货清单、发票)、与快递公司沟通赔偿的聊天记录等材料,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用赔偿款抵扣快递费的,务必签订书面抵扣协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若双方对丢件赔偿金额、责任无法达成一致,在快递公司起诉追索快递费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并提交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合并审理两项诉求,减少另行起诉的时间、金钱成本。
- 不要仅以丢件为由直接拒付快递费,在没有明确抵扣约定或生效判决认定赔偿金额的情况下,拒付快递费会被认定为违约,可能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