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购买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后能否向逾期承租人主张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承德(2025)冀08民终1705号案例实务解读

购买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后能否向逾期承租人主张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承德(2025)冀08民终17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让取得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后,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逾期不搬离的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8民终170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主体并非仅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持有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有权作为出租主体享有收益权;其次,通过合法转让取得保障性住房完整所有权的主体,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定权利,针对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拒不搬离的违约行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具备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仅以“不具备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2月24日,郑某与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双滦区江山华府小区一套保障性住房,租期1年至2023年2月23日届满。2023年2月24日,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承德市双滦区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将租期届满后的收租等收益权一并转让给该科技公司。租期届满后郑某未搬离房屋,科技公司遂起诉要求郑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受让取得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主体,是否具备起诉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收租事务应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所属的办理机构负责,科技公司不具有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的资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主体并非仅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出租主体;科技公司已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5)冀0803民初731号民事裁定,指令双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8民终1705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受让保障性住房需明确产权性质:保障性住房分为政府持有、企事业单位持有两类,受让企事业单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前,需确认该房屋是否具备完整转让条件、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要与转让方书面约定租期内、租期届满后的收益权归属,并及时将产权变更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避免后续产生主体资格争议。
  2. 承租人需遵守保障性住房租赁规则:保障性住房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若不符合续租条件应当及时搬离,逾期不搬的不仅会被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占有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个人后续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3. 申请回避需提交充分证据: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附相应证据,仅在上诉阶段口头主张法院存在干扰但无证据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最终二审仍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