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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明知采矿权无法延续仍签协议 以欺诈为由撤合同能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17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办理采矿权延续、增加储量手续,委托人明知自身采矿权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仍签订委托协议,事后以受托人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委托款,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1767号生效判决解答: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需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身陈述虚假仍希望或放任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三是相对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四是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委托人早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半年前,就已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回复,明确知晓其采矿权属于零星分散规模,到期后不予延续,增加储量需通过重新招拍挂程序办理。因此委托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可能因受托人的承诺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撤销合同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若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未按约定履行委托义务、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可基于委托合同约定另行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等权利,不影响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西峡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公司”)系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其原有采矿权为县级发证的零星分散规模采矿权,2019年12月27日到期。2019年11月,某某矿业公司向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矿种,该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回复,明确告知其采矿权属零星分散规模,到期后不予延续,增加储量及变更矿种需重新出让并通过招拍挂程序。

2020年5月19日,某某矿业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出资200万元委托乙方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新办、延续、增加储量事宜;乙方自收到费用开始办理,所需证件由甲方配合提供;委托期限至政府部门成功受理甲方报送的齐全材料后,明确告知无需重新公开招拍挂为止,视为乙方协调成功;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手续失败,乙方全额退还委托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失败,委托费用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某某矿业公司分三笔共计向王某支付委托费50万元。

2023年4月,案涉矿区被列入西峡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治理范围。某某矿业公司认为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知矿区属于禁止开采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仍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遂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委托协议书》、王某返还50万元委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矿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某矿业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某某矿业公司提交了西峡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1月的回复意见作为新证据,拟证明王某的承诺违反政策规定、构成欺诈。

廊坊中院二审认为,主张欺诈成立需举证证明受托人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委托人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某某矿业公司早在2019年11月就已明确知晓其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其于2020年5月签订协议时,不可能因王某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故其主张王某构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某是否完成受托事项、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176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委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核查,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类的委托事项,需提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完全依赖受托人的承诺,否则事后以“不知情”“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2. 主张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需严格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且主张方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承诺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
  3. 若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受托人怠于履行义务、委托事项因政策变化无法完成等情况,委托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无需强行以“欺诈”为由起诉,避免因法律关系主张不当导致败诉。
  4. 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完成标准、履行期限、费用支付节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的委托事项,建议将“取得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复”作为完成标准,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