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到期未续签仍实际履行分成款如何计算?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18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仍实际履行的,分成比例应当如何认定?主张对方欠付款项无直接证据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1823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视为双方参照原合同约定延续权利义务,但如果一方的实际履行内容与原合同约定发生重大变化的,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对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如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民事诉讼中主张对方欠付款项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欠付事实存在的责任,若仅能提供自行推算的金额、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有线电视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协议,但河北某某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仍持续收取案涉片区的收视费,王某也未提出终止履行的异议,因此双方实际延续了原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但由于王某持股的原合作公司已于2021年注销,原本约定由王某一方承担的片区有线电视维护、管理等义务实际转由广电公司承担,双方的履行内容相较原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法院酌定逐年调低王某的分成比例,符合公平原则,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而广电公司主张王某欠付12万余元款项,仅能通过分成比例反推金额,未能提供王某占用款项的直接证据,且有原广电公司负责人作证王某不欠付涉案款项,因此该诉请最终被两级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原自行运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镇3000余户有线电视业务,自行负责网络建设、维护、收费。2019年王某设立文安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签订《新镇镇有线电视业务整合合作协议》,约定:广电公司提供有线电视信号源,负责机房至新镇政府机房的线路建设及维护;电气公司负责片区内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业务开展;收视费分成比例为广电公司30%、电气公司70%;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2021年9月文安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注销,王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此后案涉片区的有线电视维护、管理工作实际由广电公司承担,广电公司也持续收取该片区的收视费,但未向王某支付任何分成。后广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占用的款项12796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案涉3000余户有线电视用户产权归其所有、广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分成款37万余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广电公司主张王某欠付款项,未提供直接证据,仅通过分成款反推得出,证明力不足,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案涉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仍实际履行,若解除合同将涉及数千有线电视用户的公共利益,因此对王某要求确认用户产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但王某一方已不再承担片区的维护管理义务,因此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逐年调低王某的分成比例,判决广电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分成款共计232805.8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广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驳回河北某某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河北某某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某2021年至2023年分成款共计232805.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182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作类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应当及时续签书面合同,明确分成比例、权利义务分配、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或事实履行产生争议;若一方的履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妥善留存各类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确认函等直接证据,若后续产生纠纷,上述证据是证明己方主张的核心依据,仅凭自行推算的金额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涉及公共服务类的合作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优先考量公共利益,若解除合同会影响大量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的,通常不会支持解除合同或返还相关资产的诉请,因此合作方不要贸然中断公共服务,可先通过协商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
- 若合作一方为公司的,在公司注销前应当及时清理合作中的债权债务,与合作方就未结清的款项、后续履行事宜达成书面约定,避免公司注销后股东主张权利时出现举证困难、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