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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后未对账索要押金会不会过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18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未进行对账结算,一方主张返还押金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主张押金已冲抵货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1854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未明确约定返还期限的交易押金,在买卖双方终止合作后未完成对账结算的情况下,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非直接从交易终止之日起算,而应当自双方完成结算、权利义务明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押金已经冲抵货款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抵扣事实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足额向对方返还押金。此外,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的交易款项,且无法证明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的,将被认定为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12年,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达成肉类产品采购合作,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方的个人账户支付了80万元押金,双方口头约定业务终止后返还押金,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冲抵货款。2014年5月,双方买卖业务正式终止,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剩余货款,但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一直拒绝与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账,也拒不退还80万元押金。

2017年起,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先后以民间借贷、保证合同、不当得利等案由多次起诉要求返还押金,均因案由选择等问题未获支持。2024年,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首次起诉时已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在买卖业务终止后一直未完成对账结算,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诉讼时效应当自双方结算完成、应退还押金的金额确定时起算,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主张80万元押金已经冲抵货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方作为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的押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应当对押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与李某方连带共同返还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押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三河市某某肉类有限公司、李某方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10民终185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押金、保证金的,务必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的金额、用途、返还条件、返还时间以及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就押金返还相关事项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2. 买卖关系终止后,应当第一时间与对方完成对账结算,形成书面的对账确认函,明确未结货款金额、剩余押金金额等事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如果对方拒绝配合对账,应当及时通过发书面函件、留存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债权债务不明确导致后续维权受阻。
  3. 诉讼过程中,主张款项已经抵扣、抵消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方,应当留存好双方关于抵扣的合意凭证、抵扣明细、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 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避免使用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经营款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加股东的个人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