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借款没取款凭证能认定交付吗?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6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无法提供取款凭证、资金流水等现金来源证明,仅凭借条、收条和视频证据,能否认定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676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成立生效。对于现金交付的事实争议,法院不会将“取款凭证”作为唯一判定依据,而是会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经济支付能力、当地或双方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背景、在案证据链完整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出借人李某未提交14万元现金对应的取款记录,但结合其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日常因劳务结算常备大额现金的背景,以及借款人王某亲笔出具的借条、收条,还有王某自行录制的自认收到现金的视频,加之另案诉讼中王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也能佐证借款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14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王某抗辩称受诱骗胁迫出具借条、未收到现金,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王某曾受雇于李某担任司机。2022年6月13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4万元,李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后,王某出具了借条和收到条,明确载明借到、收到14万元现金,同时王某还录制了视频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李某诉至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王某抗辩称14万元现金并未实际交付,借条系受李某诱骗胁迫出具,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下的其他经济往来,李某涉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按LPR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不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借条、收条及视频可以初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主张未收到现金、受诱骗胁迫出具借条,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王某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主要涉及双方之间的另案车辆买卖纠纷,录音中反而有李某明确陈述“借条是借条的事,你借的是我的现金”的内容,可佐证案涉借款真实发生。综合李某从事建筑工程、常备现金的支付能力,借款发生的背景,以及全案证据,足以认定14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67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来说,大额借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可追溯的交付方式,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如确需现金交付,务必留存好现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银行取款凭证、备用金收支记录等),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明确载明“收到现金XX元”的收条,最好通过录制交付过程视频、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事实,降低后续举证风险。
- 对借款人来说,如未实际收到借款,绝对不要随意出具借条、收条或录制自认收款的视频;如果是在受胁迫、诱骗的情况下出具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否则事后仅凭口头抗辩很难推翻书面证据的效力。
- 如果双方存在雇佣、亲属、合伙等特殊关系且经济往来频繁,务必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转账时备注“借款”“工资”“货款”等),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款项性质混淆,导致举证不能。
- 如果主张对方存在虚假诉讼,不能仅口头抗辩,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初步证据,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报案回执及相关线索,否则法院不会采信虚假诉讼的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