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代理商越权骗收话费导致运营商赔钱后能不能追偿?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818号案例实务解读

代理商越权骗收话费导致运营商赔钱后能不能追偿?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8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信运营商的特许代理营业厅实际经营者超越代理权,以营业厅名义开展虚假预存话费活动骗取客户资金,导致运营商被法院判决先行向客户返还预存话费后,是否有权向代理营业厅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追偿?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能否一并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81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运营商与特许营业厅之间属于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营业厅实际经营者超出运营商授权范围开展违法活动、收取客户资金未上交运营商的,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运营商因表见代理规则被法院判决先行向善意客户承担返还责任后,有权就自身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向越权的代理方及实际经营者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运营商因涉诉产生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法院依法确定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不属于因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可追偿的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安平县某是中国某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特许代理营业厅,工商登记经营者为穆某乙,实际经营者为穆某甲。2010-2011年间,穆某甲以某营业厅名义开展虚假“预存话费高额返利”活动,收取7名客户预存话费未上交运营商,后穆某甲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7名客户起诉要求运营商返还预存话费,法院基于表见代理规则判决运营商向客户返还话费合计471800元,运营商还承担了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运营商履行完义务后,起诉向某营业厅、穆某甲、穆某乙追偿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

  • 运营商承担返还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越权的代理方及实际经营者追偿?
  • 诉讼费、执行费是否属于可追偿的损失范围?

法院观点

首先,穆某甲作为营业厅实际经营者,以营业厅名义收取客户预存话费未上交运营商,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由此给运营商造成的直接话费损失471800元,应由营业厅及实际经营者穆某甲共同承担。其次,运营商承担的一审、二审受理费、执行费属于法院依法确定由其交纳的诉讼费用,不属于越权代理造成的直接损失,追偿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平县某、穆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给付运营商话费损失471800元,驳回运营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818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开设特许加盟/代理网点的企业而言,务必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代理权限范围、越权责任承担条款,同时加强对网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业务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止损,避免因表见代理规则承担额外责任。

第二,作为特许代理网点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自行开展超出授权的业务,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第三,行使追偿权时应当明确损失范围:仅因对方过错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可获支持,诉讼费用、律师费等间接成本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一般难以纳入追偿范围。建议企业在签订各类合作协议时,提前明确违约方需承担的损失范围包括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另外,本案中运营商一审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请,二审补充提交了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才完成举证责任,也提示当事人:追偿权诉讼中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系对方越权/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核心证据不仅包括自身承担责任的履行凭证,还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