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烧毁起诉侵权人未获全额赔偿还能走保险理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因第三人故意毁损,被保险人先起诉侵权人获得胜诉判决但仅获得部分赔偿、剩余款项执行无果的,能否再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该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保险公司在二审阶段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83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被保险人在未获得侵权人全额赔偿的情况下,有权依据财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仅需扣除已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代位求偿,不会导致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第二,被保险人分别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二者分属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三,保险公司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又无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届满的,其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田某作为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在华安某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55899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2021年5月9日,案外人张某故意烧毁该车辆,田某针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124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张某赔偿田某财产损失69183元。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仅执行回款1880.74元,因张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4年8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田某就未获赔偿的部分损失,依据保险合同起诉华安某河北分公司要求理赔,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车辆残值作价2000元由田某自行处理。
争议焦点
华安某河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核心争议包括三点:一是田某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田某先起诉侵权人再起诉保险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田某是否可能因两份判决获得双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华安某河北分公司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对其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其次,田某起诉张某的侵权之诉与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之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要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后,根据保险法的代位求偿规则,田某已从侵权人处获得的1880.74元赔偿及车辆残值2000元可从理赔款中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张某代位求偿,不会导致田某双重获赔。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华安某河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华安某河北分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田某保险赔偿金52018.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830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辆因第三人侵权(包括故意损毁、交通事故等情形)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直接依据车损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还可以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未果或未获全额赔偿时,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担心维权路径冲突。 2. 诉讼时效抗辩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抗辩理由,但当事人必须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阶段才提出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时效届满,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当事人作为被告应诉,一定要及时梳理时效抗辩的相关证据,在一审阶段就明确提出。 3. 不少车主担心先找侵权人索赔就不能再走保险,或者担心拿了侵权人的赔偿再拿保险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保险法设置了代位求偿制度,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代被保险人向侵权人追偿,不会出现双重获利的情况。 4.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车辆折旧费但未提交合同依据,未获得法院支持。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投保车损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折旧扣除、免赔额的约定,理赔时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扣除相关费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明确的合同依据,无约定的扣费要求可以拒绝。 5. 如果遇到保险理赔被拒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和维权路径,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错失理赔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