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能参照民间借贷LPR四倍吗?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8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标准过高,法院调整时能否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LPR四倍标准?必须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LPR加计30-50%标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86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LPR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仅适用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形,并非所有买卖合同违约金调整都必须适用该标准。
其次,若买卖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过高,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LPR四倍标准予以调整,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亦认可该调整结果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6月及2022年2月签订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553657.25元。河北某公司按约供货后,舞钢市某公司仅支付货款300000元,双方于2022年7月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27888.95元。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LPR四倍,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应按何种标准调整?
法院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适用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本案双方已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故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符合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舞钢市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某有限公司货款427888.95元及相应违约金(分别以各笔欠付货款为基数,自对应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86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合理设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约定日千分之一、日万分之五等高比例违约金,但此类标准通常远高于出卖人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极易被法院调整。建议结合交易规模、资金成本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设定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约定过高被调整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作为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应区分“有约定”和“无约定”的不同情形适用法律: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主张LPR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若合同有约定,除主张约定违约金外,应提前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损失、因对方逾期付款产生的其他损失等),应对对方的违约金过高抗辩,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 作为买受人若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积极应诉并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同时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不能仅以“应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标准”作为唯一抗辩理由。此外需注意,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即便二审提出上诉,若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也很难获得改判支持。
- 除违约金调整问题外,本案中双方通过企业往来对账函确认欠款金额的做法值得借鉴:对账函是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明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建议交易双方定期对账并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因货款金额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