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门窗厚度不达标能要双倍定金吗?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定作物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定作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8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定作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工作成果,交付的门窗厚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其次,承揽人先期交付的部分定作物质量不达标,足以让定作人对其能否按约定完成全部定作工作产生合理怀疑,定作人既可以依据违约条款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行使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三,收受定金的承揽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向定作人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关于合同范围的认定,法院会结合交易常理、项目配套需求、沟通内容等综合判断,仅以部分事项协商时间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为由主张存在独立口头合同的,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合同核心条款(如标的、价款、质量标准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25日,河北某制造公司(定作方)与衡水某门窗公司(承揽方)签订《门窗订购合同》,约定由衡水某门窗公司为其新建工厂定作铝合金门窗,明确约定铝材厚度为0.1厘米,河北某制造公司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
2024年9月,衡水某门窗公司将门房的铝合金门窗送到施工现场,河北某制造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后发现部分铝材厚度仅为0.084厘米,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确实存在部分门窗材料厚度不达标的情况。另查明,衡水某门窗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某。
河北某制造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判令衡水某门窗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并要求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衡水某门窗公司及张某则提出反诉,主张门房门窗是独立的口头合同、不在书面合同范围内,且是河北某制造公司故意找茬违约,要求对方赔偿材料加工费、材料费等损失共计149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水某门窗公司交付的部分门窗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河北某制造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结合工厂建设的整体性需求、沟通内容等,门房门窗属于案涉合同履行范围,衡水某门窗公司关于存在两个独立合同的主张证据不足;张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衡水某门窗公司违约在先,其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衡水某门窗公司向河北某制造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衡水某门窗公司、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899号
-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定作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定作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方式、验收期限,对于有特殊精度要求的参数(如铝材厚度、材质成分等)要写进合同条款,最好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如果是分批交付的,也要明确每一批的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 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生产加工,交付前做好自检工作,避免因质量问题违约。如果确实存在原材料供应、工艺限制等问题可能影响质量的,要提前和定作人沟通,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后再调整,不要擅自降低标准生产。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定要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留好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的完整证据,避免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一定要留存好相关书面证据,比如补充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等,明确约定合同的核心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否则发生纠纷时很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被法院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