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在二轮承包分户名单的村集体成员能否分征地补偿款?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再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被登记在二轮土地承包分户人口名单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主张分配对应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再86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对外原则,但该原则仅约束承包户与发包方的外部关系,不影响户内成员的权益分配。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即使未被登记在二轮承包最初的分地人口名单中,也有权主张分配对应征地补偿款:1. 具有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 属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3. 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4. 实际耕种案涉土地多年且承包户其他成员此前未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真实案例
史某甲、史某乙是已故案涉土地承包户成员史某癸的子女,二人户籍均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案涉村,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年幼未落户,未被登记在分地人口名单中。史某癸2008年去世后,二人实际耕种案涉7.5亩土地多年,持续领取土地补贴并对外流转,承包户代表张某对此未提出异议。2024年案涉土地中781.6平方米被征收,对应土地安置补助费6839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42296元,合计310686元,该款项全部由张某作为承包户代表领取后拒绝分配给史某甲、史某乙。一审法院以二人不是承包户成员、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史某甲、史某乙属于案涉承包户家庭成员,有权获得对应补偿款,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全额返还上述补偿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再8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为确权凭证,未发放、登记信息有误或者此前生效判决认定的户内成员信息,均不影响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户成员资格作出认定; 2. 村集体成员实际耕种土地的,应当注意留存耕种记录、补贴领取凭证、土地流转合同、征地签收记录等证据,可作为后续主张补偿款分配的核心依据; 3. 征地补偿款户内分配纠纷中,领取全部补偿款的承包户代表为适格被告,当事人有权直接起诉要求其返还对应份额,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