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后回租主张是民间借贷能否拒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26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将自有车辆出卖给他人后又签订租赁合同回租,能否主张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而拒绝支付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2650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主张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依据转账记录不足以否定书面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叶某甲虽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租赁合同仅为担保,但未提交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反之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载明转款为购车款,结合双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租赁合同》,足以认定双方先成立车辆买卖关系、后成立车辆租赁关系的事实,叶某甲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30日,叶某甲将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以2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哈尔滨市某有限公司,扣除过户费、保险后,某公司实际向叶某甲支付购车款206879元。同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叶某甲以分期长期租赁的方式承租该车辆,租期24个月,每月1日前支付租金13283元,付完全部租金后车辆所有权归叶某甲所有。
合同履行过程中,叶某甲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未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7日的租金共计16382元,且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违章未处理。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收回车辆后诉至法院,要求叶某甲支付欠付租金、违章违约金、律师费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叶某甲不服,以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叶某甲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载转款为购车款,结合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足以认定双方先成立车辆买卖、后成立车辆租赁的事实,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送达程序,一审法院按照叶某甲自行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材料被退回后采取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5元由叶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2650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性质,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避免后续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第二,主张“名为某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存在资金往来,还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无法否定书面合同的效力;第三,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应当准确有效,若地址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将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四,“卖车回租”属于典型的融资性租赁模式,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合法有效,承租方应当依约支付租金,不得仅以自身是车辆原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