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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做商业装修合同无效,发包方开店后还能以质量差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26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无装修资质承接商业门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还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未对账结算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2684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商业门店的钢结构装修涉及建筑安全与公共利益,不属于普通家庭住宅装修范畴,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承接此类工程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无效。但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无需支付工程款:第一,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后,除非质量问题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否则不能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第二,施工方提交结算报价后发包方未提异议,后续催款时发包方仅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否定性回应的,可视为默示认可欠款金额,发包方应当按照该金额向施工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常某将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某烤肉店的钢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刘某甲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5月刘某甲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常某累计支付工程款3万元,刘某甲一方曾在项目微信群发送总价70200元的报价单,后续刘某甲两次通过微信向常某催收剩余15000元工程款,常某仅以资金紧张、尚未回本为由拖延,始终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案涉烤肉店施工完成后已实际开业经营。后常某以双方合同无效、工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未对账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刘某甲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 常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未对账为由拒付15000元工程款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工程为商业门店钢结构装修,涉及建筑安全与公共利益,刘某甲作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无效。其次,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常某已将烤肉店投入经营使用,其提出的漏水等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也无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刘某甲施工导致,故其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成立。第三,刘某甲一方公示报价单后常某未提异议,后续催款时常某仅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未对15000元欠款金额提出否定回应,应视为默示认可该金额,常某应当支付该折价补偿款。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甲装修款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常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黑01民终2684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施工方而言:第一,承接商业类、涉及建筑主体改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时,尽量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合规风险;第二,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报价单、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催款记录,如发包方收到结算报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催款时仅以没钱为由拖延的,可作为认可欠款金额的有效证据;第三,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交付使用且不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依然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折价补偿款,无需因合同效力问题放弃合法权益。

对发包方而言:第一,发包装饰装修工程时,要核实施工方资质,尤其是涉及钢结构、主体结构改动的商业装修,避免因施工方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出现质量问题维权困难;第二,收到施工方的报价、结算文件后,如有异议要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不要仅拖延不回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认可结算金额;第三,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要擅自使用,否则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外,无法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如确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司法鉴定。

此外,本案中常某曾抗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并非发包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其直接支付工程款、对接施工事宜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其为合同相对方,因此提醒各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出现主体混同、权责不清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