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27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经过层层转包后,实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的,还需要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2716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谁雇的我就找谁要钱”,但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为了优先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专门作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只要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就负有先行清偿的法定义务,哪怕总包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上游分包方,也不能免除对农民工的工资清偿责任。总包清偿后,可以依法向实际欠薪的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是哈尔滨松北某门店装饰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将工程整体发包给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装饰装修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杜某。2018年,杜某与李某、曹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的木工、油工、电工、瓦工等劳务工作交给李某、曹某组织的农民工班组完成。工程完工后,杜某累计拖欠李某、曹某班组劳务费731450元,李某、曹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杜某和总承包单位某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转包情形,总承包单位某公司主张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是否还需要对杜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曹某提交的施工合同、结算确认单、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杜某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杜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其与上游分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不影响对农民工工资的法定清偿义务,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曹某劳务费731450元,并支付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2. 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 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271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民工讨薪别漏告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领域被拖欠工资时,不要只盯着直接雇佣你的包工头,一定要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并列为维权对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总包有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哪怕包工头失联、无支付能力,总包也需先垫付工资,能大幅提升工资追回的概率。
- 注意留存劳务关系证据。哪怕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也要保存好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和包工头的聊天/通话录音、工友证言等材料,只要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劳务关系和欠薪金额,就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韩某因无法证明其与杜某存在劳务关系,诉讼请求被驳回,广大务工人员需引以为戒。
- 工程总包需做好用工全流程管控。很多总承包单位误以为将工程发包后就无需承担用工责任,实际上只要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一旦发生欠薪总包就得先行清偿。建议总包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定期核查下游分包方的工资发放情况,从源头上规避欠薪风险和后续追偿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