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工资欠条后后续转账算还旧欠还是发新工资?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3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雇主出具工资欠条后,后续向劳务者支付的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应当认定为偿还此前的欠付工资,还是支付后续提供劳务的新报酬?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3400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雇主出具工资欠条后后续转账的性质认定,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比如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双方有书面或口头的还款/付薪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结合款项支付特征、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情况等综合判断: 1. 若出具欠条后双方仍存在劳务关系,转账多为小额、高频,符合劳务报酬定期/按项目结算的特征,且未备注“偿还欠款”的,一般会认定为支付新的劳务报酬,不能直接抵扣欠条所载旧欠; 2. 若雇主主张后续转账是偿还旧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就还款方式、款项性质达成一致,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出具工资欠条的,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需与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因某木业、汪某甲无法举证证明后续转账是偿还2019年的欠付工资,且李某2019年后仍在提供劳务,故法院认定其仍需支付欠条所载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自2014年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木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汪某甲)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1月18日,汪某甲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李某2019年之前的劳务工资203300元未结。出具欠条后,李某仍持续为某木业提供劳务,汪某甲及其配偶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
2025年,李某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木业、汪某甲共同支付欠条所载欠付工资203300元。某木业、汪某甲辩称李某2019年已离职,后续转账已全部还清欠付工资,且一审因交通拥堵未到庭属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某木业、汪某甲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汪某甲出具欠条后向李某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偿还案涉欠条的欠付工资; 2. 一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根据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录音、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2019年出具欠条后仍为某木业提供劳务,上诉人关于李某2019年已离职的主张不成立。 第二,汪某甲提交的后续转账记录多为小额、多笔,符合支付当期劳务工资的形式特征,且转账未备注为偿还欠款,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双方达成过以小额款项陆续偿还旧欠的约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欠款已清偿,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时未电话沟通虽有瑕疵,但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木业、汪某甲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李某欠付劳务工资20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340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劳务提供方还是接受方,涉及款项支付时务必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比如支付工资时备注“2024年5月劳务报酬”,偿还旧欠时备注“偿还2019年欠付工资”,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劳务关系存续的证据,包括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接记录、客户对接记录、工资结算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证明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及报酬标准。 3. 雇主若要偿还此前的欠付工资,除了转账备注外,最好在还款后与对方签订书面的还款确认书,明确已还金额、剩余欠款金额,避免后续出现重复主张的风险。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注意,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款凭证的,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需与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出具欠条时应当明确主体,避免个人不必要的责任承担。 5. 诉讼当事人若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应当提前通过法院官方渠道(如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切勿仅拨打办案法官办公电话,避免被按缺席审理处理,丧失举证、抗辩的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