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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追求对方给的钱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37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过程中,单方追求对方时主动给付的转账、现金等财物,没有明确约定以结婚或确立恋爱关系为条件的,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或者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375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赠与需要赠与人明确将“结婚/确立恋爱关系才接受赠与”的条件告知受赠人,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合意才行。如果只是赠与人自己内心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但从未明确告知对方,哪怕给付金额较大,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第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满足“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核心要件。如果是赠与人主动为了追求对方、增进好感自愿给付的财物,对方接受的,属于合法有效的赠与关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主张已向对方交付现金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金实际交付的事实,比如对方承认收款的聊天记录、书面收条、在场证人证言等。仅提供银行取款记录只能证明自己支取了现金,无法证明现金已交付给对方,相应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贺某是北京某健身中心的会员,孟某是该健身中心的舞蹈老师,二人相识后贺某自2022年起单方追求孟某。贺某主张2022年至2024年间,其通过微信转账1001元、现金给付45100元的方式,共向孟某支付46101元,上述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要求孟某全额返还。孟某辩称自己从未接受贺某的追求,也没有作出过任何与贺某结婚的承诺,收到的小额转账均为贺某自愿赠与,不认可收到45100元现金,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孟某取得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向贺某返还?

法院观点:附条件赠与的成立,需要赠与人在给付款项时明确将“以结婚为前提”的条件告知受赠人。本案中贺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单方追求孟某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在给付款项时明确告知孟某赠与附结婚条件,也无法证明其实际向孟某交付了45100元现金。案涉款项属于贺某为追求孟某自愿给付的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且合法有效,孟某取得款项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贺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贺某要求孟某返还46101元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3751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恋爱或追求期间如果涉及大额财物给付,且你是基于“对方同意和你交往/结婚”才愿意给付的,一定要在给付前明确告知对方该笔款项的性质(比如通过微信文字明确说明“这笔钱是给咱们结婚准备的彩礼”“你答应做我女朋友我才给你买这个包”),并妥善留存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 尽量避免用现金方式给付大额款项,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可在转账备注中简要注明款项用途。如果确需给付现金,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书面收条,或者在后续聊天中引导对方确认收到现金的金额,留存好交付证据。

3. 遇到恋爱财产纠纷时,不要盲目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先结合证据梳理法律关系(赠与、借贷、彩礼纠纷等),选对案由才能提高胜诉概率。如果对法律关系判断不清,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 追求他人时要理性消费、量力而行,不要为了撑面子或者赌对方答应交往就盲目给付大额财物,一旦追求不成,不仅感情受挫,财产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补充说明:本案中贺某曾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但因双方根本没有谈婚论嫁的合意,也不符合当地彩礼的给付习惯,因此法院未适用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