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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后为平息投诉支付的1500元,能算提前支取的网约车租金收益抵扣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748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为平息承租方投诉而支付的1500元,能否主张抵扣应返还给承租方的网约车平台订单收益?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7483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款项能否用于合同结算抵扣,核心看双方是否就款项性质及抵扣事宜达成一致合意,与款项支付时间是否在结算期内无必然关联。案涉1500元的支付背景是承租方以投诉为要挟索要款项,收条明确约定该款项的对价是承租方停止投诉,与网约车平台收益的支取无任何关联,在出租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该笔款项属于预支平台收益的情况下,其抵扣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哈尔滨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将网约车辆出租给王某运营,月租金4000元,租期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租金以王某在指定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收益直接抵扣,王某另行支付租赁押金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于2024年3月28日提出提前退租,次日将车辆交还租赁公司,实际租期仅19天。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王某向海口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租赁公司为平息投诉,于2024年4月8日向王某支付现金1500元,王某出具收条明确约定“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再投诉”。后租赁公司起诉主张该1500元属于提前支取的平台收益,应在结算中予以抵扣,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共计1510元。

争议焦点:租赁公司为平息投诉支付的1500元,是否属于提前支取的网约车平台收益,能否在租赁合同结算中抵扣?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实际租期租金、预期收益损失、维权费用等违约责任。但针对1500元的性质,收条明确约定该款项是王某停止投诉的对价,与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及结算无关联,租赁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作为预支平台收益抵扣达成过一致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抵扣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某租赁公司欠款209.1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租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748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租赁合同结算过程中,所有款项的收付都必须明确性质:转账备注、收条内容中要清晰标注款项用途,比如“退还租赁押金”“预支网约车平台收益”“租金抵扣款”等,切勿为了临时平息纠纷支付无明确性质的款项,否则后续主张抵扣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 第二,网约车租赁等高频交易类合同,解除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租金、押金、平台收益、违约金、维权费用等所有项目的计算方式及最终结算金额,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争议。
  • 第三,若遇到相对方以投诉、闹事等方式要挟索要款项的,要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录音等证据,情节严重涉嫌敲诈勒索的可报警处理,不要随意妥协支付无合理依据的款项。
  • 另外,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租赁公司主张的1个月租金作为提前退租的预期收益损失,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定期租赁合同一方提前解约的,非违约方主张预期收益的,法院会参考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确定金额,而非直接支持全部剩余租期的租金,租赁企业主张损失时要合理确定金额,避免超额主张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