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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获第三方垫付医疗费还能主张意外险理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5)黑02民终1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地因工受伤,已收到第三方(开发商)垫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还能依据施工方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赔付?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重复获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2民终1284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受伤的提供劳务者本人,该保险的赔付不以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主体获得赔偿为前提,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平”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就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第二,本案中第三方(开发商)垫付的医疗费,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商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尹某需要向开发商返还该笔垫付费用,因此尹某并未实际获得重复的医疗赔偿,保险公司主张的“重复获赔”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是尹某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侵权法律关系,向雇主等责任主体主张侵权赔偿;本案是尹某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付,两案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尹某在黑龙江省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开发商为尹某垫付医疗等费用共计7.1万元。

此前尹某曾就本次受伤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商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尹某需向开发商返还垫付的7.1万元,同时判决雇主方承担相应的伤残赔偿责任,但未处理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赔付问题。

经查,建设公司在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免赔额100元,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付,最高赔付5万元。尹某本次起诉要求建设公司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尹某医疗费36465.70元,建设公司赔付剩余部分34534.3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尹某已获垫付费用属于重复获赔等。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 尹某已获第三方垫付的医疗费,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医疗赔付,是否属于重复获赔?

法院观点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建设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尹某,尹某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开发商垫付的7.1万元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尹某应当返还,因此尹某并未实际获得重复赔偿,保险公司关于重复获赔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再次,保险公司主张尹某的用药存在医保外用药、三次住院与本次受伤无关等抗辩,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2民终1284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工地受伤的务工人员来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第三方垫付费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即使有第三方垫付费用(后续需返还的),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保险公司常见的“医保外用药不赔”抗辩,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伤者无需主动证明自己的用药属于医保目录范围,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医保外用药、且保险合同中对应的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付责任。
  3. 如果保险公司以“出险后未报案”“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只要有生效裁判文书、安监部门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4.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是转移用工风险的重要手段,但需注意:团体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也不能完全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雇主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施工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搭配投保雇主责任险等险种,全面转移用工风险。
  5. 如果有第三方为伤者垫付费用,双方应当留存好垫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垫付费用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赔偿款),避免后续因费用返还、重复赔偿等问题产生新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