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开垦土地没完成约定面积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黑河(2025)黑11民终2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口头订立的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方仅完成部分劳务,接受劳务方能否以“未完成约定总量”为由拒付剩余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11民终264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口头订立的劳务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口头合同举证难度较高,对于劳务总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需由主张方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接受劳务一方若主张提供劳务方未完成约定劳务量构成违约,需同时满足两个举证条件:一是双方明确约定了固定劳务总量及对应的违约条款;二是未完成劳务量系提供劳务方的主观过错导致。若无法同时证明上述两点,仅以提供劳务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少于己方主张的总量为由,不能直接认定对方违约。
最后,在双方对劳务总量约定不明、且无证据证明未完成劳务系提供劳务方过错的情况下,劳务费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劳务量据实结算,接受劳务方无权以“未完成约定总量”为由拒付剩余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曲某、商某、赵某三人合伙租赁参地,口头雇佣王某为其开垦需要复垦的参地,双方约定开垦劳务费为每公顷17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开垦总面积、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后王某实际完成13公顷土地的开垦工作,曲某等三人先后向王某支付劳务费共计167500元,剩余53500元未支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开垦总量为20公顷,王某仅完成13公顷构成违约,应当扣减相应劳务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以口头形式建立劳务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开垦土地面积及违约责任;且案涉土地存在石块等客观无法开垦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未完成全部开垦系归责于王某一方的原因。王某已完成13公顷土地的开垦,曲某等人接受了对应的劳务成果,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对应劳务费。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某、商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王某剩余劳务费53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黑11民终264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劳务总量、报酬计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尤其是土地开垦、工程施工这类可能受地质、天气等客观条件影响履行的劳务,应当专门约定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若因客观情况只能订立口头合同,务必注意留存沟通证据,比如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工作确认单、进度汇报记录等,及时对劳务标准、结算方式等核心内容进行书面确认,防止后续对方反悔不认账。
- 接受劳务一方若主张提供劳务方违约,应当收集好双方关于劳务总量、违约责任约定的直接证据,以及对方存在主观过错的相关证据,仅以对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少于己方主张的总量,不足以认定对方构成违约。
- 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劳务过程中,若遇到客观障碍导致无法完成约定工作量,应当第一时间向接受劳务方反馈,并留存好协商变更劳务量、结算方式的证据,避免后续被主张违约责任。
- 若劳务系为多人合伙事务提供,全体合伙人应对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提供劳务方可以向全部或部分合伙人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和执行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