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民事纠纷 > 离婚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车库被抵押无法过户,能要折价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黑河(2025)黑11民终328号案例实务解读

离婚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车库被抵押无法过户,能要折价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黑河(2025)黑11民终3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人后续恶意将房产抵押导致无法过户,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赠与人支付折价款?该类赠与能不能任意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11民终328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以为“房子没过户,我想撤销赠与就撤销”,但离婚时约定给孩子的财产赠与不一样,这种基于婚姻关系解除、面向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撤销。

如果当初约定了“贷款还清就过户”的附条件条款,赠与人还清原贷款后为了自身利益又把财产拿去抵押,故意阻碍过户条件实现的,法律上会直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赠与人必须履行过户义务。

要是因为赠与人私自抵押、转卖导致财产确实无法交付过户的,受赠子女有权要求对方按财产市场价支付折价款,法院会结合财产位置、面积、当地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酌定金额,不会因为没有正式评估就不支持。

另外,“孩子未成年不能过户”完全是常见误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完全可以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办理过户时由法定代理人配合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高某(父亲)与贺某(母亲)2014年在五大连池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某小区车库归婚生子高某所有,待车库贷款还清后办理产权过户;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赠与不得撤销,赠与人不得私自转卖、转租车库,否则需补偿全部房款及税费。

2016年高某还清了车库的原贷款,但并未配合办理过户,反而又以该车库存抵押办理了新的十年期银行贷款,且长期将车库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儿子高某系精神二级残疾的未成年人,因父亲迟迟不履行赠与义务,诉至法院,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若车库无法交付过户,则要求高某支付16万元车库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赠与是父母基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2016年原贷款已清偿,高某为自身利益再次抵押车库,属于不正当阻止过户条件成就,依法视为条件已成就;因车库已被抵押无法过户,结合车库面积、位置、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16万元折价款符合公平原则,且不存在超诉请裁判的情形。最终一审判决高某给付儿子高某车库折价款16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11民终328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离婚协议时如果约定把房产、车辆等财产给孩子,最好明确写清楚过户时间、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比如“贷款还清后10日内配合过户,逾期按日支付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要只笼统写“归孩子所有”,避免对方事后耍赖。
  2. 如果发现赠与人故意拖延过户,甚至偷偷抵押、转卖赠与财产,一定要及时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恶意处置导致最后既拿不到房也拿不到钱。
  3. 起诉时可以提前收集赠与财产的市场价证据,比如同小区同户型成交价、中介挂牌报价、租金标准等,万一财产确实无法交付,可以直接主张折价款,减少诉讼成本。
  4. 不要轻信“未成年不能当房主”的说法,纯获利益的赠与不受未成年人行为能力限制,办理产权登记时由法定代理人到场配合即可。
  5. 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起诉时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会依法侧重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若有新增的租金损失等诉求,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避免后续另行起诉的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