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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鉴定过高、无维修发票就能少赔?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5)黑12民终11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法院委托的车损鉴定金额过高、投保人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为由主张降低理赔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12民终1179号生效判决分析:财产保险理赔过程中,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保险公司仅口头主张鉴定金额过高,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程序、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车辆损失是事故造成的客观财产损失,是否实际维修、是否提供维修发票并非主张车损理赔的必要前提,只要有合法鉴定意见证明损失金额且未超出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就应当按鉴定金额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贾某来实际所有的黑M****号挂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200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2024年11月1日,贾某来驾驶投保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诉前贾某来向法院申请对挂车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挂车损失金额为20930元,贾某来支出鉴定费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贾某来挂车损失20930元、鉴定费8000元、施救费4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金额过高、挂车应按全损处理、未提供维修发票不能按鉴定金额赔付、鉴定费过高。

争议焦点:案涉挂车的损失金额是否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未提供维修发票能否作为扣减保险理赔款的依据?

法院观点:保险公司对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均无异议,仅以自行市场询价为由主张鉴定金额过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案涉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车辆损失系事故造成的客观损失,维修发票并非证明损失的唯一凭证,保险公司以未提供维修发票为由拒赔无法律依据。鉴定费系查明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分担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12民终1179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尽量不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车损鉴定意见,最好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避免保险公司以单方鉴定程序违法、未参与选定机构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拉长维权周期。
  2. 车辆因事故产生损失后,无论是否实际维修,只要有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证明损失金额,就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待车辆维修完毕取得发票后再起诉,可提前回笼资金减少损失。
  3. 鉴定费、施救费均属于查明事故损失、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按损失比例分担、收费过高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要挂靠公司、登记被保险人明确同意将理赔款支付给实际车主,实际车主即享有合法的保险金请求权,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