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成功案例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借了7000万称钱被他人挪用涉及非吸可不还钱?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5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公司借了7000万称钱被他人挪用涉及非吸可不还钱?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5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以借款实际由第三方使用、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主张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驳回出借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1民终579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判断借款关系的主体,应当以书面借款协议上的签字盖章主体、款项接收主体为核心依据。只要出借人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即完成出借义务,借款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借款资金最终被第三方使用,只要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用款人,出借人有权直接向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主张债权,借款人不能以“钱不是自己用的”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关于刑民交叉情形下的起诉受理问题,只有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时,法院才会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刑事线索。如果仅是借款资金的最终使用人或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参与犯罪、案涉借款行为本身属于犯罪组成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借款人以此为由要求驳回出借人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3日,鹤壁某某公司先后两次与雷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分别向雷某某借款3000万元、4000万元,合计7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河南某甲公司、河南某丙公司、于某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应当承担出借人为追讨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协议签订后,雷某某依约分多笔将7000万元全部转入鹤壁某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发放后,鹤壁某某公司仅于2021年12月3日支付利息120万元,2022年5月2日通过案外人王艳芳支付利息120万元,合计支付利息24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

雷某某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鹤壁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鹤壁某某公司辩称:其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案涉款项被案外人于某甲等人挪用,于某甲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线索;同时雷某某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案涉借款协议应属无效,利息约定也无效。

法院观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鹤壁某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两份借款协议上均签字盖章,雷某某已将全部借款转入鹤壁某某公司的银行账户,鹤壁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借款时曾向雷某某披露过实际用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鹤壁某某公司系案涉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故对鹤壁某某公司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雷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鹤壁某某公司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不支付利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此外,雷某某已实际支出律师费5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应当由鹤壁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鹤壁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某某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4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50元,由鹤壁某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1民终579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借人而言,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主体作为借款人,尽量将借款直接转入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本人账户或对公账户,全程留存好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便后续借款人以“资金被他人使用”为由抗辩,也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降低维权难度。
  2. 对企业主体而言,切勿随意出借自身名义为他人融资或提供账户走账,一旦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并实际收取借款,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便资金最终由第三方使用,也仅能向实际用款人另行追偿,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企业应当完善公章管理、账户管理流程,避免因“帮朋友忙”而背负巨额债务。
  3. 涉及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并非只要有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就必然会驳回民事诉讼。如果借款人以此为由拖延还款,出借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借款行为本身合法、自身对刑事犯罪不知情未参与,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推动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及时保全借款人财产,避免因刑事程序拖延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4. 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承担条款虽得到法院支持,但仅支持了已实际支付的5万元,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部分法院告知可另行主张。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起诉时尽量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发票等完整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以最大限度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