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非法集资工具后无法兑付,能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6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买卖属于非法集资诈骗工具的虚拟商品,买受人因平台爆雷无法兑付剩余收益的,能否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1民终6766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交易标的涉及非法集资的买卖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也并非只要标的违法买受人就当然有权要求出卖人全额返还货款,法院需要结合交易时双方的主观认知、合同履行情况、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等因素综合裁判。
本案中,一方面黎某在向刘某购买“某码”时,明确知晓该虚拟商品需要通过第三方“某乙”APP激活返现才能赚取差价,自身也实际通过平台提现获得了部分收益,双方事前并未对平台无法兑付的风险承担作出任何约定;另一方面,黎某的本金损失本质是案外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并非刘某的交付行为所造成,因此黎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全额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上半年,黎某与刘某通过QQ相识,黎某分别于2018年5月6日、5月24日、6月18日以支付宝转账及红包形式,向刘某购买金额共计23360元的虚拟商品“某码”,刘某已依约全部交付。双方均知晓“某码”需通过“某乙”APP激活后按终端价返现,以此赚取差价收益。
黎某购买“某码”后,通过多个账号在“某乙”APP激活,累计提现4048.99元。2018年6月底,黎某发现账户无法提现。后经查实,“某码”系上海某有限公司、某乙(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的工具,相关人员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黎某、刘某均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得实际退赔。
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口头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刘某返还23360元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黎某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某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黎某能否以交易标的系非法集资工具为由,要求刘某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通过刘某购买案外人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某码”,购买时明知需根据兑付流程激活后由案外人某乙(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责承兑,黎某也通过激活流程进行了部分提现,双方未就无法提现风险如何承担进行约定。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双方交易标的“某码”为上述案外人非法集资诈骗的工具,涉及违法交易中产生的经济损失,黎某请求刘某予以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黎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1民终676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普通公众要高度警惕“低买高返”“零成本赚差价”类的虚拟商品、投资项目,凡是需要通过陌生平台激活、拉人头返利的模式,大多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参与,否则一旦平台爆雷,本金损失很难通过民事途径向上手交易方全额追偿。
- 如果不慎参与此类交易并遭受财产损失,应当第一时间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提供交易记录、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登记受损金额,通过刑事追赃挽损程序主张权利,这是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最主要的维权渠道。
- 此类案件中,买受人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需充分举证证明交易标的的违法性、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提供其他地区法院的类案裁定书不足以直接证明本案交易的违法性,需提交对应的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官方文书作为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此外,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直接成因等判定责任承担,而非一概由出卖人全额返还货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