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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盖公司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要公司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7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仅盖有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是否属于适格主体、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1民终7935号生效判决分析:加盖公司真实公章的合同,即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只要相对方为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盖章人员具有代理权,合同就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谢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兼员工,全程对接装修事宜,合同上加盖了某公司的真实公章,普通消费者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谢某是代表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因此某公司属于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适格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此外,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前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某公司与谢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场,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勘验结果的法律效力,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业主于某对接某公司股东兼员工谢某,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乙方处有谢某签名及某公司公章,约定装修总造价11万元,工期90天,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合同签订后,于某累计支付装修款10.45万元,但某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于某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未施工部分装修款、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于某部分诉讼请求后,某公司不服,以“合同仅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不是适格主体,一审勘验未通知其到场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责任主体是否为某公司?一审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谢某系某公司股东及员工,案涉装修事宜由于某与谢某全程对接,合同加盖某公司真实公章,足以使善意相对人于某相信谢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案涉合同对某公司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前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某公司及谢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场,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不影响勘验结果的效力,一审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向于某返还未施工部分装修款120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谢某因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存在财产混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1民终7935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核实签约主体身份:尽量要求装修公司加盖公章的同时,让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文件的代表签字,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材料,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装修款优先支付到装修公司的对公账户,不要轻易转到股东或员工个人账户,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后续追责难的问题。
  2. 参与诉讼过程中,收到法院的开庭、勘验、举证等通知后,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到场、提交材料,否则会被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即便有合理理由也要提前和法院沟通请假,不要因自身疏忽承担不利后果。
  3. 装修公司经营者要规范内部管理:一方面要明确公章使用规则,避免员工随意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要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装修过程中如果出现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要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沟通函件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