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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涂改的建筑设备租赁结算单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79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自行涂改且未经过对方签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欠付租金金额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1民终7979号生效判决解答:单方涂改且未获得对方明确确认的结算单,不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租金金额的依据。

租赁合同双方就租金、费用等事项共同签署的结算单,本质是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合意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主张结算单内容存在错误需要修改,必须举证证明该修改内容经过了对方的一致同意,例如修改处有对方的公章加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或者有双方协商一致修改的沟通记录、补充协议等佐证材料;否则,单方自行涂改的内容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仍会以双方最初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内容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中天某某公司(承租方)与河南某某公司(出租方)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合同》,约定河南某某公司向中天某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出租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设备,双方就设备租金标准、租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进行阶段性结算,其中结算周期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结算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四台物料提升机的费用合计为32000元。后天中天某某公司主张该四台提升机为其自行购买,仅需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安装拆卸费用24000元,并称双方已协商一致将结算单金额修改为24000元,但仅提交了自行涂改后的结算单,涂改处无河南某某公司的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河南某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

因中天某某公司拖欠租金未付,河南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天某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18051元及相应违约金。中天某某公司辩称仅欠付租金310051元,差额8000元即为案涉四台提升机的费用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天某某公司提交的涂改后的结算单无对方确认证据,且其主张的欠款金额与河南某某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符,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中天某某公司支付河南某某公司租金318051元及违约金(以318051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中天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中天某某公司主张结算单已协商修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1民终7979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周期长、费用结算频次高,结算单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核心证据,建议所有阶段性结算、最终结算文件均需双方加盖公章或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执一份,避免单方留存文件存在效力瑕疵。
  2. 若双方协商一致需要修改结算单内容的,必须在修改处由双方共同签章确认,或者另行签订补充结算协议,切勿单方涂改后自行留存,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涂改后的内容因缺乏合意证明,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出租方在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注意留存发票交付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底单、沟通记录等),结合结算单、设备交付记录、启用/停用通知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承租方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时,可充分印证己方主张。
  4. 承租方如果认为结算单内容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结算单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全程留存协商沟通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协商一致后及时签署书面补充文件,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此外,若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通常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违约金标准,建议双方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合理确定违约金比例,避免因过高被调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