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无借条微信说的欠款算吗?征和律所结合开封(2025)豫02民终1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借款没有书面借条,双方存在大量转账、现金往来的情况下,微信聊天中一方提及的欠款数额能否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用金融机构贷款出借给他人并非牟利的,利息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2民终133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针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频繁、无书面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借款金额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交易习惯等证据。如果一方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提及欠款数额,即便后续带有疑问式表述,但只要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数额,且该数额能与双方实际资金往来情况相互印证的,法院会认定该表述属于双方的结算合意,可以作为定案的核心依据。
第二,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利息承担问题,按照通常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约定利息。但如果出借人系出于恋人、朋友之间的帮助目的转贷,并未从中牟利,且借款人知晓资金来源并实际承担过部分贷款利息的,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贷款产生的实际成本由借款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侯某与楚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双方存在大量支付宝、微信转账及现金往来,侯某主张其多次从银行取现后出借给楚某,其中33万元借款资金来自金融贷款。2021年9月13日,楚某在微信聊天中向侯某发送“等于还欠你226000元”,随后又发送“我一共用多少”“现金不都是我给你转了你给我取了吗”等内容,但之后未对该欠款数额明确提出异议。2021年9月13日之后,楚某共向侯某转账支付110680元,侯某又向楚某转账合计2830元。后侯某诉至法院,要求楚某偿还借款本金174600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借条,但楚某2021年9月13日微信中提及的“还欠你226000元”可以认定为其认可的欠款金额,结合此后双方的相互转账情况,核算楚某尚欠借款118150元。二审法院经组织双方对账后认为,侯某出借的33万元现金虽来自金融贷款,但系出于恋人之间的帮助并非牟利,且楚某曾支付过部分贷款利息,贷款成本应由楚某承担;楚某虽在微信中对欠款数额有疑问,但之后未明确提出异议,且该数额与双方实际往来账目一致,故采信该结算数额。
裁判结果:驳回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楚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某偿还借款1181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2民终133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人、亲友之间发生借款往来的,即便关系亲密,也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形式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因日常消费往来与借款混同,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 如果双方通过聊天方式进行对账,尽量使用“经双方结算,本人尚欠你XX元,于XX日前还清”之类的确定性表述,避免使用模糊或疑问式表述;如果对对方提出的欠款数额不认可,要及时、明确地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不能仅当时提出疑问后就不了了之,否则可能被法院推定认可该数额。
- 尽量不要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出借给他人,即便出于帮助目的,也可能因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的规定,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仅能主张返还本金,无法主张约定的利息。
- 对于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避免使用现金交付,同时留存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