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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做工程能直接找发包方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开封(2025)豫02民终17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2民终1795号生效判决解答: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若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全部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抗辩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就开封市新闻佳苑1-4号楼工程,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合同(分包)》,约定外墙外保温及防火隔离带施工内容;同时某甲公司还与侯某直接签订《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外墙乳胶漆施工内容。

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某乙公司资质完成了全部建筑节能工程,同时完成了外墙乳胶漆工程,案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8年2月10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许某与侯某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305369.9元。侯某自认已收到工程款2010000元,剩余1295369.9元某甲公司一直未付。侯某多次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崔某、肖某主张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辩称,建筑节能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某乙公司,侯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防火隔离带计量单位认定错误,结算单无效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甲公司向侯某支付欠付工程款1295369.9元及相应利息。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已出具证明侯某系借用其资质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且不再主张案涉工程权利;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许某与侯某直接结算,且某甲公司实际向侯某支付工程款,足以认定侯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侯某自2018年起多次主张工程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结合结算单、工程造价信息等证据,防火隔离带按米计量符合行业惯例,且双方已完成结算,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2民终179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维权需优先固定主体资格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挂靠协议、被挂靠单位出具的权利声明、直接与发包人沟通的记录、工程款收款凭证、施工资料、结算文件等,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若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付款,可主张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2. 严格把控诉讼时效风险: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工程款结算或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施工方要定期通过书面函件(建议EMS邮寄并留存底单)、微信/短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确保诉讼时效中断,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3. 结算文件需确保签字人员有权限:工程结算时,应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有明确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若签字人员身份不明,可结合其在其他施工文件、会议纪要、付款审批中的签字记录,佐证其具有代表发包人结算的权限,避免结算单因签字人无权限不被认可。
  4. 对工程计量标准有争议的可参照行业惯例:若合同对工程量计量单位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法院会结合结算文件的记载、当地工程造价信息、行业定额、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并非完全以发包人持有的合同版本为准。
  5. 发包人需规范合同履行管理:若发现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终止合同履行,若继续接受施工并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付款的,可能被认定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需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