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高压设备爆炸致损能直接起诉上游零件商吗?征和律所结合开封(2025)豫02民终18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的成套工业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设备损毁、厂房财物受损等重大损失,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设备的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2民终1866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企业遇到设备质量事故,第一反应是“谁造的核心零件谁负责”,想直接把上游供应商一起告了连带赔钱,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个思路并不当然成立。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核心是针对最终成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就是你和谁签的采购合同、设备是谁家生产组装的,优先找谁索赔最稳妥。至于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能直接对终端用户担责:一是零部件本身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完全由零部件的固有缺陷导致;三是零部件缺陷与成品生产者的加工、组装、调试行为无关。
其次,打官司本质是打证据,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没有权威机构的成因鉴定,尤其是零部件已经被成品厂家二次加工改造过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缺陷是出厂时就存在的,还是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法院自然不会支持直接起诉上游零件商的诉求。
征和律所提醒:终端用户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不用一开始就耗费精力追溯上游供应链,先找成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是成本最低、成功率最高的路径。如果确实是零部件的问题,生产者赔偿后会自行向供应商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向河南某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采购了一台总价850万元的全液相高压杀菌设备,用于食品加工。设备2023年6月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于2023年12月30日运行时发生爆炸,造成设备本体严重损毁、周边生产设备损坏、厂房墙体及设施受损,直接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也未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事故成因鉴定,私下协商时科技公司提出:爆炸是因为设备核心部件锻件质量不合格,而该锻件是从山西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采购的,责任应由重工公司承担。协商未果后,食品公司将科技公司与重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有两项:
1. 重工公司作为上游零部件供应商,是否需要对终端用户食品公司的损失承担直接侵权赔偿责任?
2. 食品公司主张的尚未实际发生的55万元维修费用,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当事人主张上游零部件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零部件存在质量缺陷,且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后未上报主管部门,无权威事故成因调查结论,且案涉锻件已经过科技公司的二次粗加工和精细加工,无法证明事故是锻件本身出厂时的质量问题导致,故食品公司、科技公司要求重工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
第二,重工公司是案涉锻件的生产者,并非整套高压设备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食品公司作为终端购买方,直接向零部件供应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第三,食品公司主张的120万元维修费用中,有55万元尚未实际发生,无事实依据,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某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高压设备的生产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036508.13元;驳回食品公司对山西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未实际发生费用的诉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2民终1866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无论是企业采购大型工业设备,还是普通消费者购买日用品,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致损的,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走弯路:
- 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切勿私自处理:尤其是涉及高压设备、特种设备爆炸、起火等重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成因鉴定,完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证据。像本案中私自处理、单方送检的情况,很可能因证据效力不足导致索赔失败。
- 选对索赔对象,降低维权成本:产品侵权纠纷中,终端用户最直接的索赔对象是成品的生产者(品牌方、整机厂家)和销售者,无需一开始就耗费精力追溯上游供应链。如果确属零部件质量问题,生产者赔偿后会自行向供应商追偿,既节省时间成本,也更容易拿到赔偿款。
- 损失主张需有实际凭证,避免漫天要价:法院认定损失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有合法票据佐证”,对于尚未支出的维修费、预期收益损失等,除非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否则一般不会支持。后续确实产生新的合理费用的,可另行起诉主张。
- 大型设备采购提前明确质量责任:企业采购高压设备、生产线等大型工业设备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收流程、质保期限,以及因零部件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核心零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避免出事后互相推诿。
此外,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的“人员心理疏导费”(实质为给员工的奖励金),因不属于产品侵权造成的直接必要损失,未被法院支持。大家主张损失时要注意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理提出诉求,否则不仅得不到支持,还需自行承担对应部分的诉讼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