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以自己名义拿货后称是替店铺采购,供货商能找采购员要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开封(2025)豫02民终19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采购员全程以个人名义对接采购、对账,欠付货款后才披露自己是替多家店铺采购,供货商是否有权直接要求采购员个人支付全部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2民终1971号生效判决解答:该问题核心是民法典规定的隐名间接代理相对人选择权规则。如果受托人(采购员)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供货商)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存在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实际采购方)原因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有权自主选择要求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承担付款责任,且一旦选定就不能变更。本案中毛某全程以个人名义对接交易,未提前披露采购员身份,张某作为善意供货商,有权选择要求毛某个人承担全部货款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完全符合立法原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真实案例
张某经营家纺产品批发生意,2020年至2021年期间,毛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张某采购家纺产品,要求张某将货物发送至原阳、三门峡等5家家纺店铺,双方通过微信完成选品、报价、对账全流程,毛某对截至2021年9月8日欠付的28531元货款金额无异议。后续毛某才告知张某自己只是5家店铺的采购人员,货款应当由店铺支付,还组织张某和各店铺负责人对账,其中仅2家店铺认可部分欠款,剩余3家拒绝认账。
张某遂起诉要求毛某支付全部货款,一审法院认为货物实际由店铺购买,张某与毛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上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以自己名义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欠付货款后才披露实际委托人(各店铺),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选择毛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毛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某货款28531元及相应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毛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2民终197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供货商对接采购业务时,需优先明确交易相对方身份:如果对接人声称是采购员,务必要求其提供所属主体的授权文件,或在对账单、收货单上加盖经营主体公章、要求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现责任推诿;
- 遇到采购方事后披露代理身份的情况,可先调查采购员和实际经营主体的财产状况,选择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作为被告起诉,一旦选定相对人就不能变更,切勿盲目起诉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 滚动结算的长期交易要定期形成书面对账单,明确欠款主体、金额、付款时间,微信、通话录音、物流记录等证据要完整留存,若对接人要求拆分多主体对账,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避免出现欠款拆分后部分主体不认账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