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辆挂靠关系的双方出具借条后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0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存在车辆挂靠关系的双方,就挂靠期间产生的垫付款、管理费等费用结算后出具借条,债权人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法院是否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借条中包含前期结算的利息是否合法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02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并不排斥双方此前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双方最初是因挂靠、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只要后续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比如出具借条、欠条等),将原有债务转化为借款,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愿处分,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约定就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第二,关于借条中包含前期结算利息的问题,法律同样允许借贷双方对前期本息进行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有两个法定限制:一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是最终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务人在出具借条时对利息计算方式和金额明确认可,且不违反上述法定上限,那么该借条载明的金额就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
本案中,齐某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洛阳某运输公司发送的包含利息计算的记账明细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又自愿出具了借条,应当视为其对欠款金额和债务性质的认可,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齐某卫与洛阳某运输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齐某卫将自有营运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挂靠期间车辆的保险费、审车费、管理费等费用由齐某卫自行承担。2011年购车时,因齐某卫资金不足,洛阳某运输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购车首付款、保险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续挂靠期间又多次为齐某卫垫付保险、审车等费用,齐某卫还存在欠付管理费的情形。
双方多年间持续对账,洛阳某运输公司多次将包含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记账明细发送给齐某卫,齐某卫均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21日,经双方结算,齐某卫向洛阳某运输公司出具金额为134380元的借条;2024年4月9日,齐某卫又通过微信确认欠付2023年审证及管理费1700元。
因齐某卫一直未还款,洛阳某运输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查明洛阳某运输公司多计算了300元保险费,遂判决齐某卫偿还借款134080元及利息、1700元及利息(利息均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9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齐某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车辆挂靠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无依据、垫付款不属实等。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2. 齐某卫是否应当承担134080元及1700元的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法律关系认定:双方虽存在车辆挂靠关系,但洛阳某运输公司持齐某卫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该借条是双方就挂靠期间垫付款、管理费等债务进行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还款责任:齐某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洛阳某运输公司发送的记账明细(含利息计算)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又自愿出具借条,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效力,故借条对其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扣除多计算的300元保险费后判令其偿还1340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1700元欠款,齐某卫已在微信中明确认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豫03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齐某卫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02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将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转化为借款时,一定要先对欠款金额、利息计算等进行全面核对,确保结算金额准确无误后再签订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尤其是债务人,不要随意在未核对清楚的借条上签字,一旦签字确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借条的效力。
- 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双方已经出具了借条,也要妥善保管好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挂靠合同、垫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对账沟通记录等,一旦对方以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这些证据可以佐证借条的形成背景和金额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需要特别注意利息的法定上限:无论是直接约定借款利息,还是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都要遵守“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想要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建议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前期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结算后的总金额等内容,避免后续就利息是否超标产生争议。
- 另外,本案中齐某卫虽主张案涉车辆2018年已经报废、挂靠合同已解除,但因其已经通过微信确认了2023年的1700元审证及管理费欠款,属于对债务的自愿认可,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即使基础合同已经终止,只要双方就后续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债务人仍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