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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牙损未达伤残 修复费算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2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牙齿损伤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牙齿修复更换费用应当认定为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保险公司能否以未达伤残为由拒绝按残疾辅助器具费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202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牙齿损伤修复费用,不能仅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如果牙齿因事故缺损不可再生,需要通过定期修复、更换的方式恢复口腔咀嚼、外观等生理功能,相关费用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本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张某乙因事故导致牙齿缺损,虽不构成伤残,但受损牙齿不可再生,需依靠定期牙冠修复、树脂填充恢复咀嚼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特征,一审将其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该项费用应属医疗费的上诉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5日,韩某甲驾驶豫CKxx**号小型汽车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乙经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创伤性牙破损、牙震荡等伤情,住院治疗12天。后经法院委托,山东省正邦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对张某乙的牙齿更换周期及费用出具鉴定意见:3颗牙齿需冠修复,单颗费用3000元,每15年更换一次;1颗牙齿需树脂充填,单颗费用700元,每5年更换一次。

经查,案涉车辆在某甲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乙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乙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269.2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1963.23元,其中牙齿修复费用22200元按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

某甲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牙齿损伤未构成伤残,修复费应属医疗费,且180元无正式发票的医疗费、三期费用、复印费、鉴定费等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1. 张某乙的牙齿修复费用应认定为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2. 一审酌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过长;
3. 180元无正式发票的药费、复印费、鉴定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牙齿修复费性质: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张某乙因事故导致牙齿受损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牙齿缺损已影响人体正常生理机能,且受损牙齿不可再生,只能依靠定期修复恢复咀嚼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特征,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2. 关于三期:一审结合张某乙的伤情、出院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误工期100天、护理期80天、营养期50天,并无明显不当,保险公司主张过长缺乏依据。
3. 关于180元药费:该笔费用已包含在住院医疗费中,一审重复认定不当,应予扣减。
4. 关于复印费:病历复印费不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审认定不当,应予扣减。
5. 关于鉴定费:鉴定费及检查费是查明人身损害状况的必要合理支出,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9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9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甲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61744.23元;
三、驳回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20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致牙齿损伤的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到正规口腔医疗机构就诊,完整留存病历、拍片报告、缴费凭证等证据;如需后续长期修复更换,建议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修复费用、更换周期出具专业鉴定意见,避免自行委托或单方主张因证据效力不足被保险公司拒赔。

第二,针对保险公司常见的“未达伤残不赔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可依据司法解释及类案裁判规则主张权利:牙齿缺损具有不可逆性,修复目的是恢复口腔生理功能,本质属于辅助器官功能的器具费用,无需以构成伤残为前提,且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远高于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按残疾辅助器具费主张更有利于足额覆盖损失。

第三,交通事故理赔中还需注意三类易争议费用:一是无正式发票的费用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实际发生且未被重复计算,否则可能不予支持;二是病历复印费、诉讼材料打印费等通常不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尽量避免单独主张;三是伤残鉴定、三期鉴定、辅助器具鉴定等产生的鉴定费及检查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受害人自行负担。

第四,如果遇到保险公司压低赔偿金额、拒赔合理项目,不要轻易签署一次性和解协议,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对赔偿项目、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