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受伤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2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人在作业中受伤的,违法分包的发包方是否需要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225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发包方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情形,无论案涉事故是否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均需与包工头对施工人的受伤损失承担法定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纠正了一审适用《安全生产法》的逻辑,转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并未要求以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为连带责任的前提,只要是违法分包给个人承包者,给施工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方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问题,即便法院认定施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关系,也不影响违法分包方的连带责任承担,仅会对包工头与施工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划分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中国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洛阳某医院康复院区项目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具备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洛阳某某消防工程公司。后消防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李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承接后,将防排烟管道安装工作交由张某施工,约定按安装成品35元/平方米结算,张某自带施工工具进场作业。2024年10月26日,张某在距离地面2-3米高的封闭式管道井内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挪动身体借力时不慎坠落受伤,经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要求李某、消防公司、总承包方赔偿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 消防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是否需要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 本案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首先,张某自带施工工具、按最终工作成果结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李某作为定作人将高空作业工程交给无资质的张某,存在明显选任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无高空作业资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次,消防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李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方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有合法资质的消防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李某、洛阳某某消防工程公司三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026.9元,洛阳某某消防工程公司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22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施工人员:承接高空作业等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务必确认自身具备相应作业资质,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备,自身未尽安全义务的过错会直接大幅扣减赔偿比例,本案中施工人自行承担50%损失就是典型教训;受伤后要留存好所有就医凭证、施工沟通记录、结算凭证,即便包工头垫付了部分费用,也要留存好垫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核实损失。
- 对工程发包方、包工头:建设工程领域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便双方私下约定“工伤责任全部由包工头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受伤施工人的主张,违法分包的发包方依然要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包工头招用施工人员时,要核实作业人员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作业条件,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巡查,从源头减少安全事故风险。
- 对用工单位:建议分包劳务时优先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同时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或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大幅降低自身的事故赔偿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