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班组拿工程款要承担公司开票税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2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劳务班组直接从发包方领取劳务费后,承包方代开发票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是否应当由劳务班组承担?双方私下签订的税费承担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23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要明确两类税费的核心区别:农民工个人取得工资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完全不同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规则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若双方就代开发票的税费承担达成书面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约定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劳务班组实际取得了全部劳务费收益,承包方未从中获利却承担了开票的税费成本,双方约定由实际获益的班组承担税费,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予以支持。
另外,当事人主张签署文件时遭受胁迫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在胁迫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过报警、起诉撤销等方式维权,仅凭证人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证明胁迫事实的,法院不会采信该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洛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河北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处承接了怀安县某改河工程的顶管专业施工项目,后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王某某、赵某某带领的劳务班组,劳务费由发包方直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给班组人员。
因发包方要求提供合规发票才能付款,王某某、赵某某与某某公司协商一致,由某某公司代为开具发票,税费由二人承担。2024年9月10日,二人向某某公司出具《欠条》,明确:发包方直接发放的1246800元劳务费产生税费62340元(综合税率5%),加上施工期间二人向某某公司的借款15000元,共计欠付77340元,承诺于2024年9月14日前还清,逾期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承担某某公司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赵某某未支付欠款,某某公司遂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中二人抗辩称《欠条》是受胁迫签署、农民工工资不需要交税、税费约定无效等,一审法院判决二人支付欠款7734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二人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赵某某主张受胁迫签署欠条,但仅提供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胁迫事实,且二人在所谓胁迫消失后未报警或起诉撤销,欠条应属真实有效;本案争议的税费是企业开票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无关,某某公司未实际取得案涉劳务费却承担了开票成本,双方约定由实际获益的二人承担税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2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班组与承包方洽谈合作时,务必明确约定劳务费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需代开发票,要明确税费比例、承担主体,最好写入书面合同,避免事后因税费问题产生纠纷。
- 如果遭遇对方以“不签字就不发工资/不付款”等胁迫情形签署文件,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且在胁迫情形消失后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文件,切勿拖延导致撤销权消灭。
- 要区分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农民工个人工资的个税由个人承担(符合免征条件的无需缴纳),但企业对外开票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若双方有约定由劳务方承担的,需按约定履行,不能以“农民工工资免税”为由拒绝承担企业开票税费。
- 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包括欠条、结算单、协议等)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核心内容,签字即视为认可条款内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如需开具大额劳务发票,可先向税务机关咨询不同开票方式的税负成本(如个人代开、成立个体工商户开票等),再与对方协商税费承担比例,避免因信息差承担过高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