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电缆加工款债权却败诉?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让他人转让的电缆加工款债权后起诉债务人,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直接承揽合同关系,法院会支持还款诉求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487号生效判决解答: 债权转让的核心前提是存在合法、明确、有效的基础债权。如果基础债权的合同主体、债权金额都无法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即便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债权受让人也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某某洗涤有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基础债权是洛阳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公司)对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立公司)享有的263万余元电缆加工款,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某立公司曾向某光公司出具过贴标加工授权、案涉低压电缆实际由某光公司生产,无法证明某立公司与某光公司之间就承揽价款、付款方式、质量标准等承揽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了直接合意,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基础债权不成立,债权受让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8年10月,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立公司)中标管道局中牟基地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电缆采购项目,中标金额646万余元。某立公司业务员谢某(同时是洛阳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前女婿)牵线,将项目中的低压电缆加工业务对接给某光公司生产,某立公司于2018年11月向某光公司出具了贴标加工的授权委托书,但双方未签订正式承揽合同。
后某光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全部低压电缆加工,某立公司尚欠263万余元加工款未付。2024年8月,某光公司与某某洗涤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及利息合计417万余元转让给洗涤公司,并通知了某立公司。
某某洗涤有限公司随后起诉至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立公司支付加工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加工协议的双方是某立公司与谢某,而非某光公司,某光公司对某立公司不享有合法债权,判决驳回洗涤公司的诉讼请求。
洗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立公司与某光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债权转让的基础债权不成立,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3民终2487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受让债权前务必核查基础债权的完整证据链。很多当事人受让债权时只看转让协议和债权金额,忽略了对基础合同、送货凭证、对账单、往来沟通记录、发票等核心证据的核查,尤其要注意核对基础债权的主体是否与债务人一致,避免出现“实际履行主体和合同主体不一致”“中间人居间沟通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等情况,导致受让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
2. 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需有明确合意。司法实践中,仅凭加工授权、送货记录、第三方付款等事实,不足以直接认定承揽合同关系,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是通过中间人对接业务,一定要及时与实际定作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主体认定纠纷。
3. 债权转让时可要求债务人确认债权。为降低受让风险,债权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方配合,在签署转让协议前共同向债务人核实债权金额、有无抗辩事由等,并留存书面确认记录,避免后续债务人以基础债权不存在、已清偿等理由拒绝付款。
此外,本案中谢某的身份认定、谢某与某立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等争议,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谢某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另行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